采購單描述
有關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辦法》中規定,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布等。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