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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無照網吧查處的法律適用分析
- 發布日期:2010-08-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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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網吧查處的法律適用分析 因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先后出臺,在針對無照經營網吧日常執法實踐中,不同地方的工商部門對取締黑網吧的適用法規出現了不同的理解和選擇,甚至在一個市局的不同區縣局都有不同的定性,給民眾和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不嚴肅、執法隨意性太強的印象,給依法行政造成了困惑,筆者擬針對這一現象談一下個人的觀點和分析。 一、緣由 之所以在適用上述法規上出現了不同的選擇,主要源于上述兩部法規對無照經營網吧的罰則規定有很大的區別。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比兩項罰則,最主要的區別就是對“專用工具、設備”的沒收與否,及違法經營額超過1萬元時的罰款幅度。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無照網吧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任何證照的黑網吧,一種是掛靠連鎖加盟店,場所設置比較規范,有部分或全部前置審批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網吧。對第一種網吧,執法單位都比較傾向于適用《條例》,對違法當事人處以沒收設備、非法所得及相應罰款;對第二種網吧,執法者在適用法規上就出現了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當事人依法經文化部門受理、相應部門審核,已取得了部分的前置許可,不屬于《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設立、擅自從事”,而且這部分違法相對人經營規模相對較大,設備投入較多,場所符合設立要求,前置審批過程較復雜,需要時間較長(根據本轄區調查,有的一年還批不下來),當事人主觀愿望是合法經營,無照經營大多迫于成本(如房租)壓力,對該當事人處以含沒收設備并處罰款的處罰過重,罪責不相當,也不利于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精神,而適用《辦法》第十四條罰則,對當事人不沒收設備,僅沒收非法所得及相應罰款,幅度比較適當,也利于達到管理目的。而另一部分則認為,前者擴大、任意解釋《條例》中的“擅自設立、擅自從事”,歪曲“黑網吧”定義,該“擅自”與《辦法》第四條中的“擅自從事”并無本質的區別,而根據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即特別法由于一般法原理,理所當然應該適用《條例》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