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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網吧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基本條件及資料清單:
- 發布日期:2010-08-17 10:24
- 有效期至: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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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網吧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基本條件及資料清單: 行政許可條件 (一)設立條件: 1.符合文化部和廣東省文化廳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總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其中,直營門店可采用獨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形式; 3.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能滿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和經營的需要; 4.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當是設置在地上1至3樓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場所); 5.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6.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計算機終端總數不得少于100臺,實際經營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臺計算機占地實際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8.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有通過公安部門培訓的計算機安全管理責任人和信息審查員以及已通過消防安全培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設立深圳市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2.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3.有8個以上的直營門店; 4.有完善的連鎖經營管理規章; 5.總部與門店實行計算機遠程管理。 (二)變更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應當符合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許可條件。 法律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文化部等9部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網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5〕10號);廣東省文化廳《轉發文化部關于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粵文市〔2003〕53號);《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文化部《建立網吧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工作方案》(文明電字〔2005〕23號);《文化部關于在深圳市開展推進網吧連鎖經營試點工作的批復》(文市函〔2007〕2373號);《轉發文化部關于在深圳市開展推進網吧連鎖經營試點工作批復》(粵文市〔2007〕172號)。 申請材料 (一)立項應提交的材料: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獨立門店以及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企業的直營門店立項應提供: 1.申請書(原件1份); 2.《文化經營項目申報審批表(網吧)》(原件1份);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的,可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企業章程(原件1份); 5.資金信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 (1)自有房產的:《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2)租賃他人場所的:房屋租賃意向書或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8.經營場所平面圖及周圍200米范圍內方位圖、場所內計算機結構拓撲圖(原件1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設立直營門店還應提供: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尚未領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文化部(或廣東省文化廳)的批準成立文件(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2.全國、全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還應當提供廣東省文化廳同意該企業在我市開展連鎖網吧經營業務的批復(復印件1份,驗原件);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關于設立直營門店的決定(復印件1份,驗原件); 設立深圳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立項申請應提供: 1.申請書(原件1份); 2.《文化經營項目申報審批表(網吧)》(原件1份);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企業章程(原件1份); 5.總部自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意向書(或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及《房地產證》復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執業資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7.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驗原件); 8.統一使用的商標、字號及門店裝潢設計的圖樣(原件1份); 9.8家以上直營門店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發展計劃書(原件1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立項申請應提供: 1.申請書(原件1份); 2.《文化經營項目申請變更登記審批表(網吧)》(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場所內計算機結構拓撲圖(原件1份); 6.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原址擴大經營面積的,還應提供: (1)自有房產的:《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2)租賃他人場所的:房屋租賃意向書或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變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場所內計算機結構拓撲圖。 法律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 (二)發證應提交的材料: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獨立門店以及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企業直營門店發證應提供: 1.申請書(原件1份);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立項批復》(原件1份); 3.資金信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 (1)自有房產的:《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2)租賃他人場所的: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5.區公安消防大隊以上的消防部門對該場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6.市公安機關對經營場所出具的《網絡安全檢查意見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由市公安網監部門核發的該場所的計算機安全管理責任人和信息審查員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企業股東或發起人簽名(蓋章)的該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任命書以及計算機安全管理責任人、信息審查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8.單位內部信息網絡安全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經營承諾書(原件1份)。 設立深圳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發證申請應提供: 1.申請書(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籌建立項批復》(原件1份);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總部自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及《房地產證》(復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及執業資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6.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統一使用的商標、字號及門店裝潢設計的圖樣(原件1份); 8.統一的計算機遠程管理實施方案,包括與電信部門簽定的有關服務器的托管意向書、設備清單、管理制度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9.已采用網絡安全審計管理系統等安全技術措施及經營管理監控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0.8家以上直營門店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守法經營承諾書(原件1份); 12.發展計劃書(原件1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發證申請應提供: 1.申請書(原件1份);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變更立項批復》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立項批復》(原件1份); 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區公安消防大隊以上的消防部門對該場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5.市公安網監部門對該場所出具的《網絡安全檢查意見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的或原址擴大經營面積的,還應提供: 1.自有房產的:《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2.租賃他人場所的: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產權電腦查詢結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文化部《關于貫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文市發〔2002〕46號);廣東省文化廳《轉發文化部關于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