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將無制度障礙。昨日,銀監會公布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放寬發起人準入條件,擴大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同時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
《辦法》對準入條件進行修訂,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這意味著金融租賃行業放寬了發起人的準入條件,包括民營資本等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辦法》對準入條件進行修訂,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這意味著金融租賃行業放寬了發起人的準入條件,包括民營資本等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進行相應修改,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類型和優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及專業化發展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發揮其在金融業務管理和租賃物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優勢,促進金融租賃公司平穩健康發展。
新修訂的《辦法》還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融資來源、調整資產結構,以及有效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放寬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降低為3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為“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
《辦法》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
同時,為強化股東風險和責任意識,《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銀監會表示,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可在2014年1月16日前反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