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的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為境內外付款人提供人民幣資金轉移服務。證券時報記者獲悉,央行上海總部日前在銀行、支付機構等范圍內,下發了《關于上海市支付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實施意見》。
日前,央行上海總部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啟動了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試點,這是其“金融30條”以后第一個落地的政策。但在當天啟動儀式上,央行對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試點工作予以了分析和評述,并未就細則予以全面公布。
前述印發給銀行等機構的《意見》,可被認為是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試點的細則內容。
據了解,《意見》在開辦業務主體中,明確了上海市注冊成立并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包括在試驗區內注冊成立和試驗區外,上海市注冊成立的支付機構,上海市以外地區注冊成立并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分公司(支付機構)可參與其中。
《意見》明確,支付機構可依托互聯網、為境內外收付款人之間,基于非自有貿易賬戶的真實交易需要轉移人民幣資金提供支付服務,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為雙向支付,包括境內對境外的支付和境外對境內的支付,不得軋差支付。
《意見》表示,支付機構不得為一些交易活動或業務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支付服務。其中包括: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貨物、服務貿易;貨物貿易項下不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法律規定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規章制度明確禁止行為及未予許可項目等。
《意見》對風險管理中的相關問題予以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支付機構須通過所掌握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資金信息等進行業務真實性核查,不得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支付機構向備付金銀行申請辦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前,須與備付金銀行簽訂《關于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合作協議》;支付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限額的管理規定;對存在大額、可疑交易的商戶或客戶,支付機構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核查,經核查屬于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應停止為其辦理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