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的通知
食藥監稽〔201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現予印發,請各地參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6月3日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為,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
第二章文書類型
第四條 《案件來源登記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案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登記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具體建議,如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等情況。
第五條 《立案審批表》,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核實,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報請分管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的文書。
第六條 《案件移送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文書。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七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第八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級公安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時使用的文書。
第九條 《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時使用的文書。
第十條 《詢問調查筆錄》,是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詢問的記錄文書。
? 《詢問調查筆錄》,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監督檢查類別,應當準確注明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品種類別和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類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