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監會發布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文件(簡稱“8號文”),引起了各界廣泛討論。雖然銀行股隨后的走勢表明市場對新規效果的“利空”心態,但同樣也有諸多業內人士更傾向“短期利空、長期利好”的判斷。
應該說,“8號文”符合監管層近年來對于理財業務的一貫態度。雖然已經明確認為理財不屬于影子銀行范疇,但其不斷膨脹的表外運作規模,以及投資過程的“黑箱”,都使得監管者的擔憂難以緩釋。
推動資產證券化創新
推出“8號文”的直接作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實現透明化,為監管奠定基礎。如要求銀行“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這不僅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債權糾紛,更是為了利用市場和公眾監督彌補行業監管缺位。二是促進規范化,提升銀行理財的現代資產管理屬性。如強調“理財產品均需與其所投資標的物相對應”,是為了打破資金池的黑箱,給銀行增加產品設計的壓力。三是加強規模約束,改變理財業務的低效膨脹,真正實現銀行表內外業務的隔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8號文”的影響非常深遠,尤其會導致金融機構的強弱進一步分化。近年來,越來越多中小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重要利潤增長點,據普益財富統計,2012年城商行發行理財產品規模8458萬億元,同比增長82.87%。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規模增速分別為30.62%和36.88%。在“8號文”發布后,受制于總資產規模劣勢,中小銀行將難以在競爭中超越大型銀行。同樣,也只有實力突出、創新能力強的大券商和大信托公司,才能繼續更好地維系與銀行合作關系,繼續分享理財產業鏈的回報。
客觀來看,雖然短期內“8號文”對銀行盈利模式和水平有一定影響,但長期而言有助于推進金融產品的創新。一是有利于推動標準化固定收益產品的創新,因為未來理財基礎資產主體將是債券類產品,而且銀行要投資非標債權,同樣首先要做大標準債權產品的規模。二是對于銀行投資非標準債權的比例限制,實際上卻為其合法性提供了前提,各類“表外通道”的創新被默許和承認。雖然由于監管加強使得表外業務繞開監管的可能性下降,但卻能繼續強化銀行在大資產管理業態中的主導地位。三是能夠加快結構化產品的創新,進而引發制度改革需求。可以說,在真正的結構化產品創新中,往往需要有特殊目的主體(SPV)來構建基礎資產池并隔離風險。在缺乏法律制度支持的背景下,銀行理財資金池試圖起到類似作用,但卻只能“形似神不似”,無法做到風險隔離,反而增加風險。新規并不能弱化資金池基礎上的結構創新需求,反而會推動資產證券化創新,倒逼在法律、財稅、財務等方面的制度改革。
構建多層次財富管理鏈
“8號文”的目的不在于抑制銀行理財業務,而是在約束無序擴張的基礎上,改變其過分追求通道業務的本質,真正提升銀行資產管理能力。從宏觀角度來看,這也引發我們更多思考。
首先,在目前銀行主導的金融結構中,存在典型的期限錯配和扭曲,短存長貸和短貸長投都很普遍,二者結合使得資金來源短期化、資金運用長期化成為常態,不僅使經濟增長缺乏長期資金支持,也使未來流動性風險的積累不容忽視。附著在銀行信貸業務上的理財產品和形形色色的“影子銀行”,都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這一點,為銀行間接金融的扭曲推波助瀾。值得擔心的是“8號文”之后的理財業務規范發展,會更加強化銀行過于強勢的地位,也難以真正擺脫表外信貸的屬性。從長遠來看,培育更加專業的財富管理機構,包括銀行系、非銀行系和第三方機構,才能既適應日益增長的社會資產管理需求,也能與間接融資徹底脫離開。對于銀行而言,意味著不僅需要理財業務規范,更需要基于資產管理的機構創新與整合。基于整個金融體系來說,還需要鼓勵銀行之外的高端、中端或大眾型財富管理機構的壯大。
其次,可以預見,雖然銀行主導的“通道”依然存續,但未來其理財業務將從重機構合作,逐漸轉向重產品創新合作。在此過程中,監管者既要控制中小銀行的理財“狂熱”,還應給予其合理的發展路徑。因為,作為扎根地方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的財富管理職責還需要強化,也能夠開發更具地方特色的服務產品。從整個金融體系的發展來看,大銀行和小銀行的理財業務應有不同定位和監管模式,以構成多層次的銀行財富管理鏈。
另外,“8號文”雖然強調保障理財產品投資者的信息知情,但整體上仍然是著眼于風險控制,更多為避免監管的“盲區”失控,強化監管功能。從根本上看,這也體現出當前金融體系的定位迷失,即在考慮應更重視金融中介、金融需求者,還是金融供給者時,往往更重視前兩者。作為政策的后續,監管者理應把重心進一步落到如何保護理財產品投資者權益上,促使理財產品擺脫“高息攬儲”和“變相放貸”的畸形作用,真正以客戶為中心而突出資產管理屬性。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