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中明明有錢,萬先生卻被銀行告知資金不足,房貸還款不成功。原來,他賬戶中一筆三個月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動轉存,并未轉為活期,以致扣款不成。萬先生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留下不良記錄,憤而訴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銀行對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動轉存還是解凍轉為活期未予明確,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銀行協助撤銷萬先生不良征信記錄。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萬先生為買房向某銀行分行貸款95000元,貸款期限自2005年5月至2020年5月。2005年10月,萬先生在分行開立銀聯個人借記卡一張,用于房屋貸款委托扣款使用。2011年9月,萬先生通過電子銀行向上述借記卡賬戶轉入4000元,并將其中3000元轉為定期存款,存期3個月,當時賬戶中活期存款余額為2491.01元。此后,銀行分別于2011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各扣款739.39元。2012年1月20日,萬先生借記卡賬戶活期儲蓄存款余額為274.94元,不足以支付該月應還貸款,銀行將上述余額扣除后,短信告知萬先生因其賬戶資金不足,房貸還款不成功。
經與銀行客服中心交涉,萬先生得知自己在2011年9月通過電子銀行辦理的3000元定期存款已于到期日自動轉存。萬先生認為,自己在個人電子銀行相應轉賬頁面使用 “卡內活期轉定期”功能,并選擇了存期3個月,可該頁面并無到期自動轉存的提示或選項。現銀行自動轉存致其還款逾期,并被計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記錄,因此為自己開立還貸賬戶的銀行分行及分行所屬總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向法院提出兩被告撤銷其貸款逾期不誠信記錄,以書面方式賠禮道歉等訴請。
一審法院判決分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撤銷萬先生2012年1月貸款逾期記錄之申請,并將辦理結果書面通知,駁回其余訴請。萬先生提起上訴后,上海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問:銀行方面是否存在違約?
答:萬先生與分行之間形成儲蓄合同關系,扣款不成功并非源于惡意拖欠。分行未在其電子銀行相關頁面中明確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動轉存還是解凍轉為活期存款,因而萬先生有理由認為系爭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將自動轉為活期存款,從而用于房屋貸款委托扣款使用,故分行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