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中國保監會正式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保監會稱制定《暫行辦法》是為規范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持續發展。
《暫行辦法》從經營原則、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互聯網保險經營進行了規范。
多位保險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對于互聯網保險的規范發展意義重大,互聯網保險經營一直是邊試驗邊接受監管指導,《暫行辦法》的制定使得互聯網保險經營有了明確的規范文件。
保監會此前曾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等發布征求意見稿。但真正實施的僅有2011年9月20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
相較于上述試行辦法規范對象主要針對保險代理公司和經紀公司,此次《暫行辦法》將規范對象擴至整個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辦法中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是部分互聯網保險產品可以突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限制的規定。《暫行辦法》指出,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外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對于上述保險產品“開綠燈”的同時,《暫行辦法》又特別提出:對于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同時提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標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在銷售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做出明確提示,要求投保人確認,并留存確認記錄。
《暫行辦法》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和第三方網絡平臺設定了準入條件和經營范圍。例如要求第三方網絡平臺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支持在線查詢、投保、支付等保險業務全流程的實時處理能力。
《暫行辦法》還明確要求保險機構應加強業務數據的安全管理,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安全、真實、準確、完整。保險公司應選擇適合互聯網特性的保險產品開展經營,并應用互聯網技術、數據分析技術等開發適應互聯網經濟需求的新產品,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保險基本原理及相關監管規定。
擅自授權分支機構開辦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的;造成交易數據丟失或客戶信息泄露,情節嚴重的;未按照該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進行誤導宣傳的等行為將不具備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