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表示,小產權房轉正不僅對修建小產權房的農民不公平,也是對城市購買大產權房消費者的不公平
“近期小產權房再度升溫的一個重要原因來自于民間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內容的誤讀。”近日,中國房地產協會副會長陳國強指出。
“近期小產權房再度升溫的一個重要原因來自于民間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內容的誤讀。”近日,中國房地產協會副會長陳國強指出。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小產權房在多個城市悄然走俏,成交量直線上升。近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召開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問題的視頻會議,部署小產權房整治工作,“對在建、在售的堅決叫停,并依法查處”。此前,兩部委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叫停小產權房的力度和決心可見一斑。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日前也在解讀此文件時提出,積極創造條件,將農村宅基地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以嚴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規劃為前提。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11月24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強調。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以嚴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規劃為前提,這是硬杠杠,絕不能違背更不可逾越。”徐德明指出,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恰恰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沖擊了耕地保護紅線,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性極大。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指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前需要分清一個“前提”和一個“概念”。所謂一個“前提”,是指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即只有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才具備入市的資格;所謂一個“概念”,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即只有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租賃、轉讓,而宅基地屬于非經營性用地。
據記者了解,在房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小產權房因未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價格低廉,故頗受城鎮居民的青睞,但小產權房往往建造在宅基地、企業用地或耕地上,并不同時具備“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兩項準入條件。
一位資深人士對記者說,小產權房實際上是鉆了制度的漏洞。對小產權房的零容忍并不違背土地自由流轉的精神,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不僅對修建小產權房的農民不公平,也是對城市購買大產權房消費者的不公平。因為一方面農民在土地增值過程中并沒有得到合理的收益補償,另一方面讓城市購買大產權房的消費者因限購而失去了公平選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