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宣布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為防范商業銀行風險,有效監管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銀監會在《辦法》中還增加了“流動性覆蓋率”這一新的監管指標,這項指標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資產,能夠在銀監會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境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吳慶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采訪時表示,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提出流動性方面的要求,可以有效避免“錢荒”問題再次出現。在引入“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指標后,商業銀行的期限錯配會受到限制,從而會使商業銀行的利潤率和風險同時下降,但這一指標不應針對不同規模銀行差別執行。
流動性監管可以有效抑制“錢荒”
《辦法》要求,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轉移受限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分析其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吳慶對記者表示,銀監會對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監管可以被認為是監管部門對于商業銀行的審慎性監管措施之一。《辦法》的出臺可以有效應對去年市場上所出現的短期流動性緊張現象,即“錢荒”。
去年6月出現“錢荒”現象后,央行要求各金融機構要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總量和期限結構,合理把握一般貸款、票據融資等的配置結構和投放進度,注重通過激活貨幣信貸存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避免存款“沖時點”等行為,保持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
對于央行當時的應對措施,吳慶表示,人民銀行做了監管機構應做的事情,將監管和貨幣政策混淆。人民銀行通過貨幣政策來逼迫商業銀行就范,用市場上的高利率迫使商業銀行提高流動性,這是非常冒險的做法。此次銀監會公布并實施《辦法》是回到了正確的監管軌道,即由監管機構來提出具體的要求,避免“錢荒”問題再次發生。同時,監管部門對于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能夠限制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投入到影子銀行等資產和負債不相匹配的業務上。
流動性覆蓋率標準應一視同仁
《辦法》要求在2018年底前,商業銀行能夠達到100%的流動性覆蓋率。而從今年到2018年底的五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分別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達到60%、70%、80%、90%的流動性覆蓋率。
對于流動性覆蓋率這一指標的作用,吳慶表示:“有此指標規定以后,商業銀行常用的短借長貸做法會受到限制。”由于市場上短期資金利息率低,長期資金利息率高。商業銀行為獲得更高的利潤,普遍采用了短借長貸的做法,這樣可以從中賺取息差,但是這種做法也會導致商業銀行資產和負債的期限不匹配。這種期限錯配就會使商業銀行承擔一定的流動性風險,隨著《辦法》的實施,銀行的期限錯配會受到限制,從而使商業銀行的利潤有所減少,但同時也能夠降低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五年內達到100%的流動性覆蓋率,吳慶認為,商業銀行調整資產負債表,特別是對于長期資產調整的難度比較大。所以為了使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受到很大影響,同時降低調整資產配置的難度,不對金融市場造成巨大影響,銀監會才設定了這樣一個較長的過渡期。
另外,《辦法》還規定了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內的銀行經營相對比較困難,一旦要求流動性覆蓋率,就會有相當一部分的小銀行受到沖擊。”吳慶說,給這些銀行一些更寬松的條件可以使這些小銀行將所受到的影響降低,從而在激烈的競爭中活下來。
但對于監管部門按照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來制定不同監管標準的做法,吳慶并不完全贊同,他認為審慎性標準應對所有銀行一致。一般來說,銀行規模會隨著發展逐漸增加,一家銀行在突破2000億元的資產規模后,會突然多出一條監管指標對其產生約束,這無疑會給銀行的經營帶來困難,也會給銀行的經營調整增加難度。
取消存貸比應伴隨監管思路的轉變
《辦法》中仍保留了存貸比這一監管指標,要求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率不得高于75%。吳慶認為,規則的表達非常簡單,但實際操作中會面臨各種復雜的情況,不同的情況會采取不同的監管指標,所以存貸比和流動性覆蓋率同時存在并不重復。
目前,有觀點認為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變化,存貸比監管出現了覆蓋面不夠,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等問題,所以這一指標應該予以取消。
“對于銀行存貸比的要求是否應該取消的爭論也比較多,從長遠來看,這一指標是應該取消的。”吳慶表示,存貸比取消的前提應該伴隨著整個金融監管體系的轉變,特別是監管理念的變化,而不僅僅是單個指標的取消。
吳慶還認為,銀監會等監管機構未來在商業銀行的監管方面還有更多的事情要做。現在監管機構針對商業銀行的考核指標大多集中在月末和季度末執行。這也導致了每到月末和季度末,市場上的利率就會產生波動。監管機構應該改進這方面的監管指標和政策,從而使市場上的利率波動更加平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