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14年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有了更高要求和約束。
原先僅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聯網聯控平臺。《辦法》規定,今后,除了“兩客一危”車輛外,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12噸及以上)也都要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且需要使用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監控平臺。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可以對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和駕駛員進行監控和管理。
原先僅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聯網聯控平臺。《辦法》規定,今后,除了“兩客一危”車輛外,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12噸及以上)也都要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且需要使用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監控平臺。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可以對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和駕駛員進行監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建立制度,對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糾正駕駛員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同時,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則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