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來越多的P2P平臺跑路事件已經讓監管機構坐不住了。
在近期的“2014中國資產管理年會”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季談”上,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再度就P2P行業的監管問題發表了意見。
除了明確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和禁止資金池操作等底線原則外,李志磊還透露,監管層可能將對P2P的注冊資本金、借貸業務的資金規模、P2P從業人員的背景、P2P企業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規定。
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除了一貫堅持的底線監管原則之外,銀監會正在嘗試對P2P行業設定一定程度的行政準入門檻。
底線監管+前置準入
早在2013年11月25日,由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條法司相關人士就劃定了三條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紅線: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對于政府機構來講,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對企業來講,法無明確規定皆可為。對于P2P的監管規范,如果出臺政策的話,會更多關注于目前已經出現的風險,更清晰的告訴從業人員,哪些底線不能碰,哪些損害投資者的事情不要做。”李志磊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季談上強調。
除了底線監管原則之外,李志磊在2014中國資產管理年會上還提出了行政準入制度的監管設想。
首先是P2P的設立門檻。“關于P2P公司的設立,要有一定的門檻,IT設施、資金托管、渠道等方面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當然這個門檻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且一定要是實繳資本,不是注冊資本或沒有到位的資金。”李志磊表示。
其次,對于P2P的投資額度,李志磊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對于出借人、借款人雙方應當有一定資金額度的明確限制和一定的規模,我們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包括P2P的發展,看中它填補了我國現有金融市場的空白。”
對于如何加強P2P的風控管理,李志磊透露,監管層可能會從信息披露制度和從業人員的背景兩方面提出要求,“我們認為P2P行業應當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揭示風險。同時P2P企業有必要定期的發布報告,公司的結構、財務的風險,還有資本運營的情況都要公布一下。”
李志磊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季談上還表示:“對于P2P從業人員背景,特別是有金融工作經歷背景的、互聯網工作背景的專業人才,監管都要有明確的要求。”
負面清單+自擔風險
早在今年3月,就有媒體指出,P2P行業的監管職責已被劃歸中國銀監會。
隨后,銀監會多次召開閉門會議,邀請行業內專家和從業人員探討P2P的監管模式,并初步提出了底線監管的原則。
盡管明確了監管紅線,但P2P跑路潮并沒有得到遏制,P2P過低的門檻和巨大的吸金能力帶來了行業道德風險。根據第三方平臺網貸天眼提供的數據,截至8月24日,已有149家P2P平臺跑路。不少從業人員擔心劣幣驅逐良幣,不斷呼吁監管機構對P2P加強監管,保護市場健康。
8月初,銀監會創新部副主任楊曉軍在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圓桌會議上透露,今年下半年或2015年初將有P2P監管細則規劃出臺。
“基于現在銀監會人員編制配備的情況,對P2P行業設立前置行政許可,采用牌照制不太現實,監管成本太大。”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對記者表示,“如果無法有效的監控風險,負面清單制就是監管層最好的選擇。單純的備案制可能風險既無法有效控制,又惹火燒身,等于為(所有備案P2P)做了信用背書”。
“會用互聯網進行投資的人群大部分是年輕高教育背景,大部分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也懂得投資有風險的道理。如果用行政手段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很可能最后陷入信托業現在的處境,剛性兌付難破。如果能借助少部分P2P跑路事件完成投資者教育,從長遠來看對市場未必是件壞事。”一位P2P行業從業人員對記者表示。
“我是主張自擔風險。只有通過市場自擔風險才能使投資人明白哪些地方不能投,哪些地方可以投,可以在風險性和收益性之間很好的平衡。否則監管者就承擔了過多的職責,很多的金融成本就由社會承擔了。”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副司長徐諾金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季談上對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