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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爭議伊春空難一審判決 機長決定上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12-26 08:46  來源:東方財富網   瀏覽次數:7
? ? ?盡管還有半年便可重獲自由,伊春空難涉事機長還是決定對判決說不。
? ? ?21世紀經濟報道12月25日從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處獲悉,25日當天下午,張起淮已經代表伊春空難當班機長齊全軍向一審法院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文件,正式提起上訴。
? ? ?一周前的12月19日上午,齊全軍被伊春區人民法院以重大飛行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成為國內第一個因飛行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飛行員。這一案件受到廣泛關注,原因是2010年8月24日發生的伊春空難造成了44人遇難,52人受傷,被認定為特別重大飛行墜毀事故。
? ? ?齊全軍的辯護律師張起淮向記者介紹,到一審判決前齊全軍已經被羈押了兩年半的時間,如果接受一審的判決結果,他也只還有半年時間便可獲釋。但因認為一審對事故的環節并未查清,且認為接受這一判刑結果將有可能影響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齊全軍在與辯護律師溝通后決定上訴。
? ? ?19日的判決出臺后在民航業內引起了爭議。代表飛行員利益的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下稱飛行員協會)連續發文,“對判決的結果深表失望”。飛行員協會強調,按照國際慣例航空事故調查報告不應成為定罪的依據,且飛行事故是一個系統安全問題,組織管理失誤是伊春空難背后更根本的原因。
? ? ?但也有業內人士給出相反的看法。有曾參與伊春空難幸存者調查筆錄的民航業內人士也對飛行員協會和辯護律師的主張予以反駁,認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只有機長和副駕駛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因此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 ? ?重大飛行事故罪判刑第一案
? ? ?25日張起淮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預計在提起上訴一個月后將會收到確定開庭時間,案件會由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 ? ?19日齊全軍被伊春區人民法院以重大飛行事故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而這一案件是去年11月開庭審理,前后持續了超過一年時間。張起淮表示,由于案情復雜,從一審持續的時間來看,目前很難判斷二審判決要等多久。
? ?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罪名,其內容是:“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齊全軍一審面臨的是這一罪名的最低刑期。
? ? ?但在與辯護律師溝通后,齊全軍還是決定上訴。張起淮在判決后曾第一時間表示,盡管齊全軍對伊春空難的發生負有責任,但整起空難是多個環節的因素造成,是典型的“多因一果”。
? ? ?根據2012年國務院批復后公布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下稱《報告》),機長和機組違反《飛行運行總手冊》等安全規定違規降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 ? ?但這份《報告》也指出河南航空、民航中南局、民航東北局和民航中南地區空管局等管理薄弱也間接地造成了事故的發生。以事故當天的天氣情況為例,由于中南空管局將伊春機場特殊天氣報告的地址輸入錯誤,致使機場特殊天氣報告無法進入中南空管局航空氣象數據庫,最終導致機組無法提前得到必要的提醒和建議。
? ? ?“導致事故的發生還有很多其他環節的因素,但一審的庭審過程中對其他因素并沒有審理清楚。”張對記者表示。
? ? ?根據張起淮介紹,到一審判決前齊全軍已經被羈押了兩年半的時間,如果接受一審的判決結果,他也只還有半年時間便可獲釋。換言之,齊全軍選擇上訴后需要面對一種可能:一旦二審過程漫長,他的實際被關押時間可能會超過一審判處的三年刑期。
? ? ?調查報告可否作為判刑依據?
? ? ?對于19日的一審判決結果,飛行員協會也連續發文表示失望。和辯護律師希望追查其他環節的主張類似,飛行員協會發文表示,伊春空難背后蘊含的組織管理失誤是更根本、更深層次的原因,對民航業的長遠發展有更大的危害性。
? ? ?此外飛行員協會的文章還指出,按照國際民航慣例,航空事故的調查不應作為確定相關人員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其目的在于保證參與調查的各方能客觀地揭示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從而杜絕以后同類事故原因的再次發生”。但上述《報告》的內容在一審中被公訴方的公訴材料引用。
? ? ?根據飛行員協會華東代表處主席盛彪的介紹,在一審判決之前飛行員協會曾向法院多次表達上述意見,但沒有得到法院接受。
? ? ?對于航空事故的調查報告是否應該作為相關人員入刑依據,全球航空業并沒有完全達成一致。從法航空難、韓亞空難等發生在歐美的航空事故來看,遭到起訴的往往是航空公司、飛機和零件制造商,即使飛行員操作失誤也并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原因在于當事機組是還原航空事故的重要一環,如果將事故調查報告納為飛行員的入刑依據,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將會受到干擾。
? ? ?但在全球范圍內也還有很多國家并未接受這一“慣例”。2000年新加坡航空一架航班在臺北桃園機場起飛時因機組無視航圖誤闖一條尚在維修的跑道,導致79名乘客遇難。桃園當地“檢方”曾一度考慮對飛行員進行起訴。
? ? ?事實上,也并非所有民航業內人士都認同辯護律師和飛行員協會的主張。曾參與伊春空難幸存者調查筆錄的民航系統公安人士張昭輝表示,如果機長嚴格按照飛行手冊操作、機組能夠正確處置險情,此次事故是有可能避免的,這充分表明事故調查報告中所列的間接原因,是此次空難發生的充分條件,不是必要條件。
? ? ?“根據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原則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只有機長和副駕駛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因此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張昭輝在就齊全軍一審判決發出的長文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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