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運售票開始后,為搶票而生的“刷票插件”風靡全國。
從法律上看,搶票插件給社會和個人帶來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利用插件搶票破壞了網絡購票環境的安全性,公民個人信息也存在著被泄露的潛在風險。因實行實名制購票,購票者在使用搶票插件時無疑會輸入其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如此一來,個人信息被收集和利用是不可避免的。這勢必會對公民的網絡隱私權造成侵害,也極易使個人的網絡信息權益被抹殺在相關網絡公司對利潤的盲目追逐上,從而,破壞了網絡購票環境的安全性。
二是利用插件搶票與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不相符合。購票插件使用者可以利用搶票插件來侵犯其他順序在前的購票者的優先購買權利,這明顯與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不相適應。作為民法上的公平強調權利和義務在與之相關聯的社會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這種合理分配必須與個人的付出相適應,而且必須得到國家、法律以及社會公眾的認可。顯然,通過插件搶票不但與個人的付出不相適應,侵犯了他人優先購買的權利,而且也得不到國家、法律和社會公眾的認可,危害了網購的正常秩序,有違社會公平,破壞了鐵路購票秩序的公平性。
網絡公司和利用插件購票者利用規則的漏洞獲取相應的利益也是缺乏規則意識和法治理念的表現。即使規則或者技術存在著一定的漏洞,社會組織以及個人也不能在侵犯社會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利用規則或者技術漏洞來獲取利益,這是規則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開通網上訂票系統或者進行電話購票原本是鐵道部門利用現代科技提供便民服務的美好愿望,卻事與愿違,屢屢出現漏洞。其實,當規則或者法律的漏洞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彌補的時候,難免會出現趨利者利用規則的漏洞獲取利益。當不守規則之人可以利用規則的漏洞從容獲利而嚴守規則之人的權益卻被無情侵害的時候,規則就會失靈,制度就會遭到破壞,就不會有公平和安全而言。
可見,要實現便民購票的美好愿望不能僅僅有網絡或者電話訂票系統,而且還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來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從側面來看,鐵道部門的現行購票規則或者系統存在的漏洞已經到了不得不重視的地步,否則,既起不到限購作用,更影響人們順利購票的權利,危及到購票秩序和公平。因此,筆者建議對現行購票規則和系統進行調整和改善。一是改進現有的購票系統,采各家搶票插件之長,彌補網絡技術缺陷,優化系統,在“硬件”方面為乘客提供一個優質、高效、公平的網上售票環境。二是完善現有的購票規則,出臺保障購票系統良好運轉和購票者合理實現其購票權利的制度、規則,在“軟件”方面為相關社會主體提供制度保障,保證購票秩序正常、有序、公平、公正地進行。
(責任編輯: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