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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網絡購票” (1)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1-27 22:08  來源:貿易谷  作者:貿易谷絡  瀏覽次數:187

  由于預售期長、操作快捷等優勢,網訂車票逐漸成為了搶票的首選途徑。現實似乎讓人松了一口氣,但其實由此衍生而出的新現象卻給春運提出了N個新問題。

  比如廣東小夫妻這兩天就成了輿論熱點。我們覺得值得討論的倒不是民意中那種模糊的同情心,而是從法理上來說,他們的購票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一問:收10元手續費幫人網上購票,是否涉嫌違法

  觀點: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并非法加價牟利的一律界定為“倒賣”。

  這個觀點來自于鐵道部、公安部曾經的聯合發文,由此,只要不是代售點,有償為他人購票都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我國刑法中,很早就有一款“倒賣車票”的法律規定。

  記者請杭州某城區法院刑庭的副庭長為我們找到了這個條款,并加以解讀——   相關法律有刑法227條的規定,以及最高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的解釋,還有一個《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規范鐵路客票銷售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這三項法律規定,非代售點,手續費超過5元,累計票面價值超過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就能構罪。

  從這個角度來說,廣東小夫妻接下來的命運顯然還不止刑拘那么簡單了。

  觀點:刑法該條款已經不適用目前形勢,“實名制”購票后這種代購應定性為“民事代理”。

  廣東小夫妻行為已經引發了專業法律領域的巨大反響。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領銜的眾多法律界人士對此持“合法”觀點。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肖燕是這樣認為的:刑法在作出倒賣車票的相關規定的時間為上世紀90年代,目前該條款所處的現實形勢發生了改變,最重要的一點是“實名制”購票。當年的黃牛是以個人名義通過各種渠道購買大量車票,然后加以暴利轉賣給他人,嚴重擾亂了整個票務市場。

  而現今實名制,廣東小夫妻不是以他們的名義來購票,只有那些需要購票的人提供身份證交由他們操作,他們才能完成購票過程。

  這個行為其本質是“民事代理行為”,他們是付出勞動,幫人操作,而且所要求的10元錢勞動報酬在合理范圍內。廣東小夫妻的行為一則與當年非實名制購票時的倒賣不同;二則沒有構成危害,不僅沒有危害,還幫了很多人的忙;三是夠不上法律禁止行為。

  因此,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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