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產業的日益壯大,網絡購物這種新型的消費模式已走進千家萬戶, 成為許多人特別是年輕消費者越來越鐘愛的一種消費方式。然而,由于我國法律關于網絡方面的立法不完善,行政監管的力度、廣度和深度仍不夠,產生了許多關于網絡消費方面的糾紛。
今天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荔灣區法院的法官結合近期網絡消費所出現的糾紛高發區域, 為廣大消費者支招如何做個精明的網購達人。
雷區1:網購高峰快遞成慢遞
近年來,某些特殊日子(如雙十、雙十一)均成網購高峰,網絡商家為了提高銷售額推出眾多促銷和優惠活動, 使得網購交易量在短期內數量激增, 然而由于快遞公司負責送貨的人力有限, 致使不少快遞公司倉庫里的包裹堆積如山,送貨延遲比比皆是, 錯誤投遞、物品損壞、丟件的現象也隨之增多。
有消費者表示在“雙十一”買了一雙夏秋穿的高跟鞋, 平時4 天內可到的包裹等了快一個月才收到貨。收到貨時,天已轉冷,高跟鞋只能束之高閣。
法官提醒:節日期間快遞業務量大,某些快遞公司對于一些偏遠地區可能會選擇性不發件。消費者在購買前一定要查清楚快遞派送范圍,明確快遞公司是否確實會派送到收件地址。若一些急用的生活必需品,可選擇實體店或者同城的網絡商家購買;如確需購買時要做好快遞派送時間延遲送達的心理準備。
雷區2:是先驗貨還是先簽收
想必大多數網購者都會遇到這種情況——在網店購物時, 賣家網頁會注明“先拆開包裝檢驗貨物后再簽收”, 而且有些快遞詳情單上會注明這句話; 然而快遞公司大都要求必須先簽收才能拆開包裝驗收。
兩者的規定相互沖突。消費者面臨的局面是,若不簽收則無法順利取貨;若先簽收再驗貨, 就意味著貨物已經過檢驗。消費者進退兩難,難以追責。
法官提醒:這其實涉及賣家與快遞公司誰的規定合法有效, 誰應當對貨物質量問題負責的問題。《<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規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 應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驗收無異議后,驗收人應確認簽收。《合同法》第40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快遞企業“先簽收后驗貨”的格式條款推卸己方責任,排除收貨人主要權利,應屬無效。對于產品的質量問題,即使消費者簽收后,快遞公司和賣家也不能免除對表面瑕疵和隱藏瑕疵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