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昨日(4月10日)有了最新進展。據新華網報道,劉志軍一案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消息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但該院工作人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法院宣傳部門還沒有得到有關該案件的確切消息,所以對此并不知情,“只有在案件即將開庭審理時,法院宣傳部門才會得到消息,對外發布。”
根據去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也就是說法院開庭前三日才能得到確切的時間,不過相關法律人士告訴記者,一般來講,公訴案件都會在受理之后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開庭。
此外,有業內人士認為劉志軍案在京審理似乎有違以往高官貪腐案件異地審判規律。對此,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主任熊烈鎖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法律上并沒有審判地點的明確規定,但如果實際操作的話,副省級以上干部一般都是異地審理,“劉志軍不是北京市官員,因為他不屬于北京市的管轄范圍,所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