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4月11日消息本臺持續關注的八旬老人試藥產生休克,狀告拜耳公司一案,又有最新進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復函北京朝陽法院,表示將根據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明確臨床試驗中申辦者在試驗實施前對受試者保險措施的要求;同時,強化倫理委員會的職責,加強對受試者保險措施的審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原告張老太2006年10月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參加了拜耳公司的新藥臨床試驗,發生休克反應,被醫院認定為嚴重不良事件。拜耳和患者在《患者須知》中約定如果受試者受到與試驗有關的傷害,保險公司會進行相應的賠付。但事后及訴訟中,拜耳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拒不出示保險合同,法院一審判決拜耳公司賠償原告5萬歐元。原告提出上訴,此案二審下周開庭。
北京朝陽法院3月25日向國家藥監總局發出司法建議,3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政策法規司行政復議處、藥品注冊司藥品研究監督處專程到朝陽法院就相關問題進行調研,了解案件審理過程,并聽取法院對現行藥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的相關意見。(中國廣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