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土地制度改革
以權利平等、放開準入、公平分享為重點,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提供平等保護土地產權的制度基礎設施
●構建平等進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場
●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到底是要人的城鎮(zhèn)化還是土地城鎮(zhèn)化?這個問題現在已經有了答案:是前者。但卻必然會涉及土地制度的改革與嬗變。
在“383方案”中,相當大的篇幅都在規(guī)劃中國未來的土地藍圖。最振聾發(fā)聵的一句應當是:對被政府征收土地,改原用途補償為公平補償,農民房屋按市價補償,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zhèn)社保體系。
補償方式急需改變
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來,前后歷經了三次修改。
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標準依據的是2004年8月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該法第47條規(guī)定,對于農村土地的征收,其補償標準以被征收土地的原來用途為依據,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也成為近些年來地方征地的標桿性政策。
隨著時間演變,這一執(zhí)行方案開始屢受質疑。2010年,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回答城鎮(zhèn)化問題時直言,土地問題根本上與制度有關,農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現有的財稅制度在相當程度上還存在著“土地財政”的現象。這造成政府從農民手里廉價得到的土地,轉手又高價賣給了開發(fā)商。
在征地糾紛屢屢發(fā)生,政府征地價格與拍地價格差距漸漸拉大的背景下,國務院在去年底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提交了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對土地補償標準作出了重大修改,刪除了“上有封頂”的補償規(guī)定,這實際上是打開了按市場化原則征收土地的大門。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認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guī)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qū)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yè)和社會保障功能。
而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guī)定過死,已和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各地不同經濟情況不相適應。
雖然法律層面沒有動靜,但地方對于提高征地補償的探索并未停止,江西、河北、江蘇等多省市都把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作為2013年力推的一項重要內容。
分歧彌合尚需時日
“383方案”稱,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兩種所有制土地權利平等、市場統(tǒng)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進土地利用方式和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
但征地補償問題在“征地”和“補償”兩個環(huán)節(jié)都備受質疑,這也是修正案草案未獲通過的主要原因。
“現實中征地的主要矛盾是征地范圍過寬,即突破了法律所賦予的公共利益范圍,而要縮小征地范圍,就涉及集體土地如何入市的問題,這是目前改革的難點。如果這一點不能突破,那么就只有退而求其次,完善征地補償標準。”中國農業(yè)大學土地資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
然而,有媒體報道稱,國土部官員認為,單純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不但解決不了征地難的老問題,還會產生諸多新問題”。因為農民對補償標準的過高預期,會使土地征收工作更為艱難。
“383方案”給出的建議是:“在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下,允許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進入非農用地市場,形成權利平等、規(guī)則統(tǒng)一的公開交易平臺,建立統(tǒng)一土地市場下的地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