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遺產稅征收再次成為熱議話題,甚至被寄予調節收入分配之厚望。
然而,目前我國是否到了征收遺產稅的“適當時期”?起征點又該如何確定?帶著一系列疑問,以下簡稱記者專訪了劉劍文與白景明兩位專家。
征收意義何在?
記者:對于是否開征遺產稅,社會上出現提倡與反對兩種聲音,出現這種意見分歧的原因是什么?
劉劍文:在利益多元化的情況下,出現這種不同意見很正常,因為人們思考問題的方向與目標都不相同。提倡征收遺產稅,是著眼于我國收益分配不均,貧富差距越拉越大的現狀,希望借由這樣一種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
從反對的角度看,是因為有相當一部分人,天生對稅帶有厭惡感,這也與我國歷史上的稅收文化有關,過去有“苛政猛于虎”之喻。
其次,遺產稅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它是象征意義、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遺產稅在稅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不過,如果社會貧富差距過大,則不穩定因素增加,那么政府將征收遺產稅作為一種工具,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不滿。
白景明:兩種聲音客觀反映了兩種實際情況。第一,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居民收入不斷增長,積累了大量財富。
第二,這也反映出大家對財產安全的心理預期。人們有了財產以后,都希望政府能夠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保護個人財產。這種財產保護的意識和預期,是不斷增強的。
時機是否成熟?
記者:目前,我國征收遺產稅的時機是否成熟?
劉劍文:在我看來,目前我國征收遺產稅的時機還不成熟。但是我覺得遺產稅開征是有必要的,它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現在征收雖不合適,但我覺得5年之后征收有可能,5年之內開征難度很大。
因為我國的財稅體制,目前有太多方面需要改革,遺產稅并不是財稅改革中的重點,應該先將重點問題解決好。但是不等于說,目前不開征就不研究,現在可以進行研究,將來條件成熟再去開征。
白景明:我個人認為,目前我國征收時機尚未成熟。一個國家是否征收遺產稅要看經濟發展的階段和市朝的進程,以及相關的制度建設,要視條件而定,而我國從各方面來講目前還不具備條件。且因制度建設等各方面的發展難以預期,所以目前我無法確定具體時機。
記者:遺產稅的主要征收范圍是什么?遺產稅開征之前我國還有哪些問題亟待解決?
劉劍文:需要完善房產的登記制度,在我看來,遺產稅征收的范圍主要是房產等不動產等。所以關于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公示制度、評估制度,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內容,要掌握詳細信息。
另外,還要解決民眾現在的心理預期問題,這需要我們加強宣傳,幫助他們理解為何要征收遺產稅,而且要向其解釋清楚,遺產稅是個小眾稅,不是大眾稅,是對極少數人征收,以減少征收阻力。
白景明:目前我國的個人住房,個人擁有的只是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沒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權,嚴格來講,這種使用權在遺產稅法上不能定性為可傳承遺產,因而也無法課稅。如把個人住房納入遺產稅課稅范圍,如何界定清楚房屋價值和課稅時限就成為一個難題。
再如個人貨幣資產,發達經濟體內個人貨幣資產的持有存在嚴格的認定程序,而且私人之間利益權屬務必清晰的理念根深蒂固,即便是配偶和直系親屬之間財產劃分邊界也非常清楚,而在中國則不然。這不僅使應稅遺產無法確認,而且連遺產都難以識別清楚。
稅率如何敲定?
記者:遺產稅的起征點應該是多少?稅率如何敲定,該如何征收?
劉劍文:我個人認為,起征點是否確定在500萬以上,甚至可能更多。稅率方面,國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累進稅率,一種是比例稅率,現在很多都比較傾向于比例稅率。像我國臺灣地區,它在2009年由過去的累進稅率,統一降為比例稅率,從50%降到10%,稅負的降低,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經驗。
征收方式上,有列舉主義與概括主義。概括主義,就是指用概念來講這個問題,可能所有的只要是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全部都在征稅范圍內。列舉主義呢,被列舉出的屬于征收范圍內,沒有列舉的不征稅。比如規定現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的哪些財產要征稅,這就有一個限定問題與舉證問題,你如何鑒定這個財產就是被繼承人的。
若中國將來開征遺產稅,我比較傾向于采取法律上列舉主義的方式,還是應該通過以不動產為主的這種方式。其他的也涉及股權等,但這又涉及一個評估的問題。
白景明:我個人認為,假如中國條件具備后征收遺產稅的話,也應該本著“窄稅基低稅率”的原則征收。
在起征點上,我們應該堅持適度從高原則,只有如此,才可穩定民眾的制度變革預期,確保遺產稅制可操作。
但具體的數值現在還無法敲定,因為確定這個數值還受價格、財產數量等因素影響。
我剛才提到的窄稅基低稅率,目的也在于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國際經驗上,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遺產,可以采取累進稅率征收,來緩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問題。
富人移民為了避稅?
記者:遺產稅一旦征收,如何避免富人避稅,或者財富外流?
劉劍文:逃避遺產稅的情況是有的,但富人移民到境外,多考慮的不是逃稅問題,而是考慮生活環境與經營環境。因為,即便移民到其他國家,現在很多國家也有征收遺產稅,所以,不能認為富人都是為了逃避遺產稅而移民。
要讓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正確認識遺產稅問題,其實更多的應該是靠國家改善投資環境,健全企業生產經營的法律環境。只要我國經濟仍能長期持續地發展,為了爭食這塊巨大的經濟蛋糕,絕大多數企業家并不會僅僅因為遺產稅問題,就放棄在中國的發展機會而轉移資產到國外。
對非法轉移資產,可通過我國與相關國家的雙邊合作協定,共同加以查處。從國外經驗而言,韓國的減輕稅負、簡化稅制的的做法,值得我國考慮借鑒。
白景明:從國際經驗來看,富人確實在繳納遺產稅方面,會有規避納稅和減少納稅的心理。西方國家中的有些富人為規避遺產課稅,就將財產進行贈與,國外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就對遺產和贈與同時征收。
但如果不建立相關登記制度,財產贈與課稅就無法操作。建立財產贈與登記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進一步完善個人財產管理信息系統、個人信用體系、個人行為信息管理體系。應先著手多層次配套制度體系建設,然后再推出遺產稅。
然而,目前我國是否到了征收遺產稅的“適當時期”?起征點又該如何確定?帶著一系列疑問,以下簡稱記者專訪了劉劍文與白景明兩位專家。
征收意義何在?
記者:對于是否開征遺產稅,社會上出現提倡與反對兩種聲音,出現這種意見分歧的原因是什么?
劉劍文:在利益多元化的情況下,出現這種不同意見很正常,因為人們思考問題的方向與目標都不相同。提倡征收遺產稅,是著眼于我國收益分配不均,貧富差距越拉越大的現狀,希望借由這樣一種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
從反對的角度看,是因為有相當一部分人,天生對稅帶有厭惡感,這也與我國歷史上的稅收文化有關,過去有“苛政猛于虎”之喻。
其次,遺產稅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它是象征意義、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遺產稅在稅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不過,如果社會貧富差距過大,則不穩定因素增加,那么政府將征收遺產稅作為一種工具,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不滿。
白景明:兩種聲音客觀反映了兩種實際情況。第一,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居民收入不斷增長,積累了大量財富。
第二,這也反映出大家對財產安全的心理預期。人們有了財產以后,都希望政府能夠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保護個人財產。這種財產保護的意識和預期,是不斷增強的。
時機是否成熟?
記者:目前,我國征收遺產稅的時機是否成熟?
劉劍文:在我看來,目前我國征收遺產稅的時機還不成熟。但是我覺得遺產稅開征是有必要的,它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現在征收雖不合適,但我覺得5年之后征收有可能,5年之內開征難度很大。
因為我國的財稅體制,目前有太多方面需要改革,遺產稅并不是財稅改革中的重點,應該先將重點問題解決好。但是不等于說,目前不開征就不研究,現在可以進行研究,將來條件成熟再去開征。
白景明:我個人認為,目前我國征收時機尚未成熟。一個國家是否征收遺產稅要看經濟發展的階段和市朝的進程,以及相關的制度建設,要視條件而定,而我國從各方面來講目前還不具備條件。且因制度建設等各方面的發展難以預期,所以目前我無法確定具體時機。
記者:遺產稅的主要征收范圍是什么?遺產稅開征之前我國還有哪些問題亟待解決?
劉劍文:需要完善房產的登記制度,在我看來,遺產稅征收的范圍主要是房產等不動產等。所以關于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公示制度、評估制度,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內容,要掌握詳細信息。
另外,還要解決民眾現在的心理預期問題,這需要我們加強宣傳,幫助他們理解為何要征收遺產稅,而且要向其解釋清楚,遺產稅是個小眾稅,不是大眾稅,是對極少數人征收,以減少征收阻力。
白景明:目前我國的個人住房,個人擁有的只是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沒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權,嚴格來講,這種使用權在遺產稅法上不能定性為可傳承遺產,因而也無法課稅。如把個人住房納入遺產稅課稅范圍,如何界定清楚房屋價值和課稅時限就成為一個難題。
再如個人貨幣資產,發達經濟體內個人貨幣資產的持有存在嚴格的認定程序,而且私人之間利益權屬務必清晰的理念根深蒂固,即便是配偶和直系親屬之間財產劃分邊界也非常清楚,而在中國則不然。這不僅使應稅遺產無法確認,而且連遺產都難以識別清楚。
稅率如何敲定?
記者:遺產稅的起征點應該是多少?稅率如何敲定,該如何征收?
劉劍文:我個人認為,起征點是否確定在500萬以上,甚至可能更多。稅率方面,國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累進稅率,一種是比例稅率,現在很多都比較傾向于比例稅率。像我國臺灣地區,它在2009年由過去的累進稅率,統一降為比例稅率,從50%降到10%,稅負的降低,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經驗。
征收方式上,有列舉主義與概括主義。概括主義,就是指用概念來講這個問題,可能所有的只要是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全部都在征稅范圍內。列舉主義呢,被列舉出的屬于征收范圍內,沒有列舉的不征稅。比如規定現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的哪些財產要征稅,這就有一個限定問題與舉證問題,你如何鑒定這個財產就是被繼承人的。
若中國將來開征遺產稅,我比較傾向于采取法律上列舉主義的方式,還是應該通過以不動產為主的這種方式。其他的也涉及股權等,但這又涉及一個評估的問題。
白景明:我個人認為,假如中國條件具備后征收遺產稅的話,也應該本著“窄稅基低稅率”的原則征收。
在起征點上,我們應該堅持適度從高原則,只有如此,才可穩定民眾的制度變革預期,確保遺產稅制可操作。
但具體的數值現在還無法敲定,因為確定這個數值還受價格、財產數量等因素影響。
我剛才提到的窄稅基低稅率,目的也在于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國際經驗上,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遺產,可以采取累進稅率征收,來緩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問題。
富人移民為了避稅?
記者:遺產稅一旦征收,如何避免富人避稅,或者財富外流?
劉劍文:逃避遺產稅的情況是有的,但富人移民到境外,多考慮的不是逃稅問題,而是考慮生活環境與經營環境。因為,即便移民到其他國家,現在很多國家也有征收遺產稅,所以,不能認為富人都是為了逃避遺產稅而移民。
要讓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正確認識遺產稅問題,其實更多的應該是靠國家改善投資環境,健全企業生產經營的法律環境。只要我國經濟仍能長期持續地發展,為了爭食這塊巨大的經濟蛋糕,絕大多數企業家并不會僅僅因為遺產稅問題,就放棄在中國的發展機會而轉移資產到國外。
對非法轉移資產,可通過我國與相關國家的雙邊合作協定,共同加以查處。從國外經驗而言,韓國的減輕稅負、簡化稅制的的做法,值得我國考慮借鑒。
白景明:從國際經驗來看,富人確實在繳納遺產稅方面,會有規避納稅和減少納稅的心理。西方國家中的有些富人為規避遺產課稅,就將財產進行贈與,國外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就對遺產和贈與同時征收。
但如果不建立相關登記制度,財產贈與課稅就無法操作。建立財產贈與登記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進一步完善個人財產管理信息系統、個人信用體系、個人行為信息管理體系。應先著手多層次配套制度體系建設,然后再推出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