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27日發布了新管理辦法,對過去散見于各項規定中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整合,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
銀監會表示,此次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共8章53條,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銀監會表示,此次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共8章53條,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規定,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必須具有獨立性。如果具有以下情況,則視為不符合條件: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等。
此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等。
銀監會稱,《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銀行業整體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