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發布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規定指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調整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在范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規定要求,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在范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規定要求,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在范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規定強調,因擅自調整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將被提出行政處分。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準設立的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取消其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