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下發《國務院關于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了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條件。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認為,與之前參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相比,國務院批復有三個較為明顯的變化:一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專業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權,可以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非主要股東,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肯定了人力資本在資產管理行業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二是取消對股東組織形式的限制,也不再要求持續經營3個以上會計年度,為各類主體進入基金行業提供更加便利、均等的條件和機會;三是從消極條件方面,提出了對實際控制人的資質要求,防止不良機構和個人控制基金管理公司。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認為,與之前參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相比,國務院批復有三個較為明顯的變化:一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專業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權,可以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非主要股東,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肯定了人力資本在資產管理行業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二是取消對股東組織形式的限制,也不再要求持續經營3個以上會計年度,為各類主體進入基金行業提供更加便利、均等的條件和機會;三是從消極條件方面,提出了對實際控制人的資質要求,防止不良機構和個人控制基金管理公司。
鄧舸表示,證監會近期將結合前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情況,抓緊修改完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具體細化落實相關規定,推動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內的各類資產管理機構發展壯大,更好地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