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7日電 國資委7日發文要求中央企業提高資產轉讓公開透明度,指出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資產轉讓成交后應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中央企業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掛牌價格高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中央企業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掛牌價格高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通知》同時強調,產權交易機構要按照統一信息披露、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的原則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資產轉讓業務規則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統和競價系統,規范開展企業資產轉讓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