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日本va中文字幕在线不卡_亚洲在线小视频_国产成人在线电影_高清在线一区二区

| 加入桌面 | 手機版
免費發布信息網站
貿易服務免費平臺
 
 
當前位置: 貿易谷 » 資訊 » 經濟縱覽 » 地方稅應通過增值稅和消費稅共享完善

地方稅應通過增值稅和消費稅共享完善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2-18 09:07  瀏覽次數:38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地方稅體系”。“營改增”后,地方主體稅種缺失問題必須解決。
  我們看到,雖然改造后的消費稅收入規模可與營業稅收入相當,但消費稅來源結構和征管難題,決定了其不能作為地方稅。地方稅體系的完善問題,應更多通過大稅種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共享來加以解決。
  “營改增”試點企業增值稅收入
  歸地方的做法不可持續
  為了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營改增”試點后新增增值稅收入劃歸地方。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可持續。
  原因至少有兩個方面:一是行業界限模糊。沿用過渡辦法,來自于“營改增”試點行業的增值稅收入歸屬地方。但現實中,企業從事的是服務業還是制造業,或某個具體的行業,界限不是特別清楚。中央和地方稅源爭奪問題很難避免。二是“稅收籌劃”。涵蓋了從上游到下游的各個行業的縱向一體化企業,或是同時適用多個行業不同稅率的企業,或是關聯企業,就可能充分利用多稅率留下的“漏洞”,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將稅負轉移到低稅率行業,從而逃避稅收,造成稅收流失。
  因此需要為地方尋找新的主體稅種。消費稅正是在這個時候進入人們視野的。
  可供選擇的項有許多。有人建議改造增值稅,降低增值稅稅率,騰出空間開征零售稅,來作為地方稅;有人則認為可將消費稅轉移到零售環節征收,將消費稅改造為地方稅。
  零售稅實質上是消費稅,屬于一般消費稅。前一看法勢必造成一般消費稅與現行的特別消費稅平行的局面。開征新的零售稅,還會遇到新稅開征的立法難題,不宜作為地方稅體系完善的首選。
  這兩種主張都認為,改革后地方政府會更重視消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重視生產,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加快轉變。而實際上,即使這么改,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目標也不一定會實現。消費必須建立在生產的前提之下。沒有生產,就沒有收入,也就無所謂消費。后一看法還有其他問題,下文一一分析。
  現行消費稅不足以取代營業稅
  當前的營業稅主要是地方稅。
  國家統計局網站和《中國稅務年鑒2013》的有關數據顯示,2012年,營業稅收入為15747.64億元,中央營業稅收入為204.73億元,扣除之后,地方營業稅收入為15542.91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的15.45%。
  與此同時,2012年,國內消費稅為7875.58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的7.83%。進口消費品消費稅959.60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的0.95%。消費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8.78%。2012年營業稅收入15747.64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的15.65%。2012年,實質上屬于消費稅的車輛購置稅2228.91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的2.22%。國內消費稅、進口消費品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共占各項稅收收入的11%,比營業稅收入占比少4.45%。如扣除進口消費品消費稅,消費稅收入占比比營業稅少了5.41%。
  而以征稅環節前移的消費稅來取代營業稅,從數量上看基本可行,但從結構上看有重大問題。
  將消費稅轉移到零售環節征收,因零售價和出廠價及批發價之差,計稅依據的擴大可以帶來更多的消費稅收入。但消費稅收入的潛力能有多少可以轉化為實際稅收,還有不確定性因素。
  需要確定是哪些消費品提供了主要稅收收入。向零售環節轉移,提高多少稅收,與消費品的出廠價和零售價之差密切相關。價差是動態變化的。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之前,高檔白酒出廠價與零售價差距較大,而現在價差已大幅縮小。未來,價差仍會隨市場變化而變化。
  以零售價為依據課征消費稅,雖有稅收潛力,但收入的實現還需直面兩個問題:一是稅負上升消費者是否愿意且能承受?如果消費者不能接受,那么需求萎縮也將引起消費稅收入的下降。二是稅收征管問題。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源更分散,能否有效征稅挑戰很大。特別是,煙酒稅負重,零售環節逃稅誘惑大。面對零散的稅源,又該如何進行有效監控?
  從總量上看,國內消費稅(包括車輛購置稅)移至零售環節并轉為地方稅,地方稅收入因“營改增”減少問題基本上可以解決。但問題依舊存在:
  第一,國內消費稅與營業稅稅源分布不均勻。營業稅與服務業的規模大小密切相關,國內消費稅則與特定消費品的消費密切相關。一地減少的營業稅,不見得就能為當地的國內消費稅收入所彌補。
  第二,消費稅制結構不合理也決定了將消費稅作為地方稅不可行。現行消費稅中,煙、酒、油、汽車提供了95%以上的稅收收入,如果國內消費稅歸地方,那么地方稅收收入將更多地依賴煙、酒、油和汽車消費,地方經濟結構也會變得更加畸形。地方政府為了消費稅收入而促進的消費,與人類文明的發展將很不合拍。
  完善地方稅體系的現實選擇是
  稅收收入劃分
  關于“地方稅”,可作兩種理解:一是地方自己征管的稅種才是地方稅;二是只要由地方政府支配的稅收就屬于地方稅。
  第一種理解較為常見。地方政府通過地方稅務局籌集稅收收入,可以保證地方政府有相對獨立的財力,從而避免地方政府支出過多依靠中央政府,能夠更好發揮地方的積極性。第二種理解超越常見思路,只是強調地方對稅收的自由支配。現實選擇受制于多方面條件。
  如按照第一種理解,則需要設計出適合由地方稅務局征管且稅源足夠豐富的稅種。這一條件尚不具備。第二種理解相對容易實現。只要稅收規模足夠大,那么就可以通過稅收收入劃分的方式,形成地方稅體系。只要條件具備,根據第二種理解設計的方案完全可以過渡到第一種。當前的稅制狀況,決定了完善地方稅體系只能選擇第二種理解。
  其實,在政府體系內,一種稅,由中央還是由地方稅務機構來收,應取決于征管效率,取決于納稅人的便利程度。一種稅,由國稅征管較易發揮規模經濟效應,就應由國稅征管;地方稅務局征管具有信息優勢,就應考慮由地稅來征管。
  在信息化社會中,一個稅種的征管與收入歸屬可以分開處理。征管更應考慮納稅人的便利程度,考慮征管成本的高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的歸屬是下一個層次的問題。分成比例事先確定,且形成制度,可多年不變,這不同于結果分配,仍有很強的激勵作用。收入劃分旨在真正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發揮。
  按此思路,“營改增”之后,地方分享增值稅的比例應大幅提高,且應將消費稅納入共享稅范疇。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和電子商務的興起,僅以地域來確定稅收歸屬,在現實中已有諸多糾紛。相反,分成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種爭議。
  有一種看法認為,增值稅現在25%歸地方,就已導致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過多追求GDP,因此不僅不能提高增值稅地方分成比例,而且更應將增值稅全面劃為中央稅。事實上,如果地方政府行為“公司化”的邏輯沒有改變,那么即使地方一分錢增值稅都得不到,地方政府行為方式也不會改變。
  地方稅體系的完善應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聯系起來,這么做才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
分享與收藏:  資訊搜索  告訴好友  關閉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關鍵字:
 
推薦圖文
贊助商鏈接
推薦資訊
贊助商鏈接
 
站內信(0)     新對話(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