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21日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銀監會已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新興的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應合理地設置業務邊界。
劉張君表示,目前,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量和貸款規模迅速飆升,有的涉嫌非法集資,兌付危機、倒閉、卷款跑路現象屢有發生。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明確中介性質,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目前P2P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資金池。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人和項目,使放貸人的資金進入平臺的賬戶,由此產生資金池。第二種是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用于高利貸。第三種是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采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資金。
劉張君表示,目前,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量和貸款規模迅速飆升,有的涉嫌非法集資,兌付危機、倒閉、卷款跑路現象屢有發生。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明確中介性質,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目前P2P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資金池。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人和項目,使放貸人的資金進入平臺的賬戶,由此產生資金池。第二種是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用于高利貸。第三種是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采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資金。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表示,公安機關發現非法集資主要有六種典型手法:一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三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人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四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五是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六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