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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立法頂層設計明確六大支柱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5-26 08:24  瀏覽次數:25
  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日前在深圳調研時表示,深化外匯管理改革,要一只手抓簡政放權、轉變職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服務實體經濟;另一只手抓守好底線、防范風險,強化事后管理,提高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分析能力和水平,構建宏觀審慎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
  外匯局對記者稱,外匯局將從重事前審批向重事后監測分析、從微觀管理向宏觀審慎管理轉變,規范管理,強化監督,推動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臺階。
  外匯局并稱,要加強頂層設計,主要內容包括加強外匯管理法規頂層設計、堅持貿易投資有真實背景等基本原則、厘清總分局規范性文件制定權、嚴格立法程序、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完善立新廢舊制度。
  有分析人士稱,確立清晰的頂層設計表明外匯局在簡政放權的同時也在進一步明晰權責,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提供頂層制度安排。
  六項原則強化頂層設計
  依法行政已成為外匯局推動外匯管理改革的一個關鍵詞,加強外匯管理法規頂層設計也成為一個重點。外匯局表示,將推進由以外匯管理業務法規為主、市場主體法規為輔,逐漸過渡到市場主體法規為主。
  堅持貿易投資有真實背景、市場主體交易應留有記錄、外匯局依法享有檢查權、違規行為應予以處罰等基本原則,是頂層設計又一重要內容。
  在立法方面,外匯局稱,要厘清總局和分局規范性文件制定權,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應由總局制定,分局根據總局授權或經總局批準,制定部分必要的規范性文件,如邊境貿易等地方特殊政策等。嚴格立法程序,無實質內容的法規不予立法;必須立法的,盡量采取修訂方式對現行法規進行更新,減少“補侗法規。要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對分局法規制定程序的監督檢查,確保新發規范性文件按程序取得批準或者備案;加強依法行政培訓。與此同時,要完善立新廢舊制度,立新法時對與之有關的舊文件進行整合,新發一個,清理一批,保持法規數量總量不增加,便于企業,方便社會,切實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在強化立法頂層設計的同時,外匯局稱將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通過放權增強市場自主發展空間;積極探索建立新形勢下的外匯管理法規框架,大力推動外匯管理制度體系由側重業務監管向側重主體監管轉變;對于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切實加強外匯收支監測分析與預警,完善非現場信息化核查手段,規范現乘查程序,強化異常企業的重點監管,研究儲備風險管理政策預案,切實做到放得開、管得祝
  “五個轉變”指導簡政放權
  在深圳調研時,易綱亦表示要切實推進外匯管理“五個轉變”。
  所謂“五個轉變”是指外匯管理工作逐漸實現: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逐步從較為依賴審批和核準的管理方式轉變為重點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后管理,逐步從事前逐筆審核轉為事后核查和重點查處;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逐步從按交易行為和業務性質監管轉為以經濟主體為單位進行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到“無罪假設”,逐步從事前排查經濟主體外匯收支的真實性轉為事后舉證查處違法違規經濟主體;從“正面清單”轉變到“負面清單”,逐步從“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轉為“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五個轉變”是易綱2009年就任外匯局局長之后提出的,希望借此轉變外匯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合時宜的工作方法。
  在“五個轉變”的指導下,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可觀成就。據外匯局介紹,2002年以來,累計取消了65項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超過全部審批項目的70%。截至目前,外匯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為18項,已通過外匯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外匯局稱,總體來看,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大大縮短了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業務辦理時間,節省企業經營成本,有力地促進了投資便利化。例如,貨物貿易改革后,銀行柜臺辦理收結匯業務時間由平均每單26分鐘縮短為9分鐘。又如,直接投資簡政放權措施出臺后,因管理環節大量取消、申請材料大幅簡化、申請表格標準化,相關業務耗時明顯下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業務平均耗時25分鐘,較改革前減少16.7%;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業務平均耗時5分鐘,較改革前減少66.7%。
  在法規清理整合方面,2009年以來,外匯局對各類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清理不符合形勢發展要求的外匯管理法規,取消強制結售匯。同時,整合內容重復的規范性文件,修補監管空白或薄弱環節。在總局層面已宣布廢止和失效規范性文件近700件,在分局層面宣布廢止和失效規范性文件2萬余件,逐步構建起層次合理、簡明高效、清晰透明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相關
  六大支柱
  ●一是加強外匯管理法規頂層設計。由以外匯管理業務法規為主、市場主體法規為輔,逐漸過渡到市場主體法規為主。
  ●二是堅持貿易投資有真實背景、市場主體交易應留有記錄、外匯局依法享有檢查權、違規行為應予以處罰等基本原則。
  ●三是厘清總局和分局規范性文件制定權。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應由總局制定,分局根據總局授權或經總局批準,制定部分必要的規范性文件,如邊境貿易等地方特殊政策等。
  ●四是嚴格立法程序。無實質內容的法規不予立法;必須立法的,盡量采取修訂方式對現行法規進行更新,減少“補侗法規。
  ●五是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對分局法規制定程序的監督檢查,確保新發規范性文件按程序取得批準或者備案。加強依法行政培訓。
  ●六是完善立新廢舊制度。立新法時對與之有關的舊文件進行整合,新發一個,清理一批,保持法規數量總量不增加,便于企業,方便社會,切實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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