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
此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此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