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司辭退后,稱在公司工作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索要500萬元天價精神損失費;60后工程師10年來頻繁跳槽,涉訴近20宗,成典型的“跳槽達人”……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勞動爭議惡意訴訟調研報告顯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間,該院共受理勞動密集型企業疑似員工惡意訴訟相關案件共計23宗,員工起訴索要賠償金額達4500余萬元。因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成本低,而獲得的賠償卻較高,導致惡意訴訟的現象嚴重,并呈現訴訟請求多樣化、索賠金額兩極分化等特點。
離職后索天價賠償
2011年3月,唐某入職位于東莞市塘廈鎮的某手表加工廠,擔任保安一職。入職時,唐某與手表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手表廠為唐某購買了工傷、住院醫療保險。唐某入職后僅在手表廠工作了5個月,后因多天未上班,被工廠公告并按自動離職處理。唐某認為單位屬違法解雇,在不服勞動仲裁后又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并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同時索要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手表廠稱,工廠曾督促唐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唐某一直拒簽,考慮到“用工荒”就沒有追究唐某責任。工廠并沒有規定唐某的考勤,只約定其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30天,工資是每月1400元。唐某則認為,其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月工作31日,并稱其在工作期間因工廠環境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索要5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50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未經過仲裁,法院不予處理。唐某缺乏證據證明公司解雇違法,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予支持。法院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唐某的工資收入,判令手表廠支付工資差額2700元,并駁回了唐某其他訴訟請求。
工程師成“跳槽達人”
2012年6月19日,1964年出生的方某入職東莞某電動科技公司任工程師一職。同年9月19日,電動科技公司以方某簡歷造假、能力不足認定其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關系從而引發糾紛。勞動合同顯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從6月19日至9月19日,但方某認為他與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只有一個月,并指出“9月”的“9”是公司單方面涂改。電動科技公司則認為公司工程師區別于普通員工一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為3個月,并有3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方某性格有缺陷、生活習慣不好、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應聘職位。
法院查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中“9月”的“9”是在“7”的基礎上修改的,此處并沒有方某的簽名,電動科技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修改試用期經過了方某的同意。根據證據規則,法院確認試用期的時間為修改之前的“一個月”。基于此,電動科技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解雇方某時已經超過了試用期。電動科技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方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解雇方某違法,判決電動科技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3410元。
東莞第三法院的訴訟數據顯示,從2002年至今,方某至少在近20家企業工作過,而且經常與企業產生糾紛訴至法院,目前早已訴訟纏身。
惡意訴訟呈連貫性
近日,東莞第三法院發布調研報告稱: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間,該院共受理勞動密集型企業疑似員工惡意訴訟相關案件共計23宗,員工起訴索要賠償金額達4500余萬元。
東莞第三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比以往的員工惡意訴訟案件,在目前此類案件中,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再單純地索要勞動報酬,而由此附帶擴展至年休假工資、社會保險、二倍工資、賠償金、高溫津貼等訴求。“從本院所受理的23宗案件來看,均有提出上述訴求,訴訟請求呈現多樣化趨勢”。
調研報告認為,在此類糾紛中,索賠金額出現兩極分化現象:部分勞動者以“細水長流”的形式主張權利,即每次訴訟所主張的賠償數額較小,但多次求職,多次訴訟,每次主張的金額均不高;也有部分勞動者以“走量”的形式主張權利,即每次訴求的賠償額畸高,比如前例唐某索要500萬元精神損失費一案。
“此外,訴訟行為具有連貫性,主要表現在涉嫌惡意訴訟的原告通常采取‘入廠——離職——提起仲裁(訴訟)——再就業——再仲裁(訴訟)’的連貫性訴訟模式。”該負責人說。
“因勞動爭議類案件每件只需交納10元案件受理費,訴訟成本低,而通常所獲取的賠償卻較高,特別是在要求二倍工資差額的情況下,會出現‘干一年賺兩年’的可能性,所以勞動者愿意以惡意訴訟的形式博取高收益。”針對惡意訴訟形成的原因,該負責人指出,除了利益驅動,企業管理混亂也是一大原因。
目前東莞處于經濟社會全面轉型時期,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正處于產業革新、人員調整的過渡時期,內部管理較為混亂。部分勞動者利用職務期間參與管理的便利,在工作期間私自加蓋企業公章,為離職時通過訴訟“牟利”做準備。
東莞第三法院為此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此類案件頻發問題,加強內部管理,盡快建立起內部勞資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工會的職能作用,形成“誠實勞動,誠信管理”的良好氛圍。同時,須盡快完善對惡意勞動爭議訴訟者的懲罰機制,通過加大打擊力度,進而壓縮惡意訴訟勞動者的謀利空間和生存土壤。
辦案法官認為,重要的是探索更為適當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辦法。“目前勞動爭議類案件受理費低,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勞動者的惡意訴訟,有必要提升此類案件的訴訟門檻;另外,建議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取消,改為嚴厲的行政處罰,避免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獲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