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趙宇梓看來,“由于支付市場投入大,收益低,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部分機構為追逐利潤,不懼監管,打著創新的旗號隨意違規,不規范經營的問題非常突出,嚴重危及金融秩序和安全。”
本報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道
全國政協委員、原建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趙宇梓表示,銀行卡的刷卡交易已成為社會消費的重要渠道。但與此同時,我國收單市場中違規經營、逾越監管框架的行為屢見不鮮,被各方詬病的套現、洗錢等現象也日益嚴重。
提案中,趙宇梓把矛頭直指“第三方支付”。
他稱,“國內獲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已成為收單市場的重要參與方,但經營業務在未報監管批準的情況下,已延伸至存款、理財、信貸、國際結算等傳統銀行業務。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準入門檻過低,管理水平與銀行業管理要求相距甚遠,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為此,趙宇梓提案提出系列建議。比如,監管部門應改革監管模式,形成監管合力,發揮協同監管作用。而且,要進一步提高收單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建立收單機構違規名單發布機制。遵循成本決定價格的市場經濟規律,制定簡單清晰的價格標準體系等。
收單市嘲亂象”
自2010年以來,已有269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央行[微博]牌照,其中100家獲得互聯網支付牌照,60家獲得銀行卡收單牌照。
而且,近年來,我國銀行卡的發行數量持續上升。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全國銀行卡累計發行量已達47.46億張,銀行卡消費交易額達到30.4萬億元,同比增逾36%,其中信用卡的授信總額達5.32萬億元,同比增長22.5%。
這種趨勢中,在趙宇梓看來,“由于支付市場投入大,收益低,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部分機構為追逐利潤,不懼監管,打著創新的旗號隨意違規,不規范經營的問題非常突出,嚴重危及金融秩序和安全。”
早在2012年,趙宇梓的提案中也曾呼吁提高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準入門檻。2014年12月,出現了第三方支付機構“上海暢購”負責人跑路、資金鏈斷裂的事件。
趙宇梓表示,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近七成存在業務外包。只要外包機構代理商承諾為其拓展商戶,則可獲得商戶資金清算及機具密鑰的管理權,不僅存在跑路風險,也為“切機”以及客戶信息違法倒賣留下了重大隱患。比如,2014年也有多家知名電商及支付機構發生客戶敏感信息泄露事件。
銀行卡市場突出的問題還有變造交易信息,逃避監管。央行的收單辦法規定,要確保銀行卡支付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追溯性。而部分機構無視該規定,采用線下交易套用線上交易處理、后臺動態變更商戶編碼、隨意使用交易類型等手段,繞過監控獲取不正當利益。
趙宇梓表示,由于交易信息被變造后,很難追溯交易源頭,使得套現、欺詐等違規行為更加隱蔽,難以察覺,繼而在市場上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此外,趙宇梓還認為,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利用制度漏洞,以創新名義不斷逾越監管底線,形成新的風險點。“有些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網絡支付的渠道商,在現有的監管制度下沒有發行支付工具的權利,但在未取得監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將業務范圍從自有平臺的小額轉接支付延伸至轉賬、理財、透支消費等領域。”
他舉例,比如二維碼支付在被監管叫停后,這些機構對監管規定熟視無睹,目前在國內多處實體超市及商場,其二維碼支付隨處可見,監管部門限于監管力量也是顧及不暇。這種所謂的“創新”給收單市場埋下了系統性風險隱患。
去年以來,銀行的信用卡不良率也快速上升。趙宇梓表示,現行按行業分類的收單市場定價體系也使得商戶受理渠道成為信用卡套現的工具,資金外流用于生產經營、投資、民間借貸等活動,嚴重危害資金安全,造成銀行信用卡不良率的快速上升。
統一監管形成合力
據了解,銀行卡收單市場由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組織、商戶、持卡人等六個參與主體組成。趙宇梓認為,收單業務是一個整體,收單市場的監管需要對所有參與方進行統一管理,但是目前國內收單市場是按照機構進行監管。
趙宇梓表示,“銀行機構由銀監會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由央行監管。銀行機構的商戶收單業務是由央行和銀監會共同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由央行按機構模式獨立監管,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無法協同監管,造成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由支付業務向理財、吸存、放貸等金融業務不斷延伸,其擴張行為成為監管盲點。”
趙宇梓在提案中建議:“央行和銀監會改革監管模式,按照對業務進行監管的模式,將線上線下商戶收單統一管理,集中雙方的監管力量,共同加強對收單市場的管理。同時發揮商業銀行和銀聯在監管過程中的作用,實現監管與業務發展相適應,完善監管措施和處罰機制。”
另外,趙宇梓認為,造成銀行卡收單市躊亂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市場準入門檻過低。
他稱,“市場上的收單機具獲取已是‘零門檻’。如某第三方支付機構推出了一款針對個人的‘收款寶’POS機,具備信用卡套現功能,可輕松在網上購得,收單機具的隨意獲取極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
因此,趙宇梓建議監管部門嚴格控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牌照數量,提高準入門檻。同時嚴格制定退出法則,建立收單機構違規名單發布機制。即在已有的辦法及制度基礎上出臺更為具體的業務檢查制度及違規處罰細則。比如除審查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等硬性約束指標外,更要著重審查收單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業務外包情況、從業人員素質等軟性約束指標。
由于不同商戶和不同交易類型存在手續費的價格差,造成了大量的“套碼”、“套渠道”交易。
針對這樣的情況,趙宇梓認為,應充分考慮發卡機構、收單機構、轉接清算機構、商戶、持卡人等各方利益,以成本覆蓋、適當盈利為基本原則,制定享受服務就支付費用的簡單清晰的價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