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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公司被判侵犯MP3播放機發明專利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2-06 09:42  瀏覽次數:26
  因認為索尼MP3侵犯其發明專利權,韓國人裴永植選擇在中國提起訴訟,將索尼(中國)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北京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尼(中國)有限公司構成侵權,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專利權人提訴訟
 
  據裴永植的代理人、北京市冠和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健介紹,裴永植于2000年3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MP3播放機”的發明專利,2005年2月獲得授權。因認為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制造、銷售的NWZ-W252/BM的索尼MP3播放器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裴永植于2010年10月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的產品。
 
  隨后,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2011年11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76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MP-3播放機”專利權利要求1、2、7、8、9無效,在權利要求3、4、5、6、10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涉案發明專利權有效。裴永植因涉案專利權權利狀態不穩定而撤回前述民事訴訟,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上述審查決定。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了裴永植的訴訟請求。裴永植未提起上訴,該一審行政判決生效。
 
  2013年2月,裴永植以“MP-3播放機”專利權利要求6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再次將索尼(中國)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二中院,認為對方侵犯其專利權。
 
  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則辯稱,其并未實施制造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由索尼公司在馬來西亞制造,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僅僅實施了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且被訴侵權產品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并未侵害涉案專利權,故請求法院駁回裴永植的訴訟請求。
 
  同族專利受保護
 
  在北京二中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了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包括A、B、C、D、E、F、G、H、I共9項必要技術特征。經比對,雙方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的必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A、B、C、D、G、H、I項相同。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E、F項是否在被訴侵權產品體現雙方有異議。裴永植認為索尼(中國)有限公司構成等同侵權,即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從權利要求的字面意義看不構成侵權,但其在實質上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也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權利要求6屬于組合性發明,幾乎沒有創造性,故對其等同范圍的認定應嚴格限制;該公司還引入美國的同族專利的相關文件,以證明權利要求6將第一殼體與第二殼體、第三殼體設計于同一個揚聲器部分內并使其相互聯結系刻意而為,是為了實現便于拆卸等特定的功能和效果,三者之間不能分開,而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的涉案產品中三者是相互分開的,因此公司不構成等同侵權。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法院對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同族專利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索尼(中國)有限公司涉案產品上是否存在與涉案專利的E、F兩項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技術特征。盡管涉案專利文件及同族專利的答復審查意見中對第一殼體的位置、第一殼體和第二殼體的聯結關系進行了限定,并對三個殼體相聯結的技術目的進行了說明,但是其并未表示第一殼體就不能放置到第二揚聲器內。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的技術手段將包括電池容納部分的第一殼體放置到第二揚聲器部分,改變了電池位置,但該技術手段所發揮出的功能和實質性效果沒有改變,屬于以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了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故索尼(中國)有限公司涉案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與要求6的必要技術特征E、F分別構成等同,該產品落入了要求6的等同保護范圍。索尼(中國)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侵害了裴某的專利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被訴侵權產品包裝上的記載,可以認定被告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為總經銷商,系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實施了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行為。原告裴永植請求認定被告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從事了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行為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索尼(中國)有限公司未經涉案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侵害了原告裴永植的專利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原告裴永植要求判令被告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北京二中院作出判決,判令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裴永植“MP-3播放機”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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