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因蘋果干涉iPhone在當地運營商的定價,臺灣貿易委員會對其處以2000萬臺幣(約為67萬美元)的罰款。按理說,蘋果一旦將銷售代理權交給運營商,就不應再參與手機的定價,因此臺灣公平貿易委員會指控蘋果違反了國家公平貿易法第18條的相關規定,蘋果可以提出上訴,但有可能會面臨更高5000萬新臺幣的罰款。
臺灣公平貿易委員會表示,三大運營商擁有完整的自由裁量權,蘋果無權干涉iPhone在運營商處的價格,但據蘋果和三家運營商之間的通信郵件顯示,他們所提交的定價計劃都要經過蘋果批準之后才能執行。
臺灣貿易委員會只是針對iPhone的相關問題進行指控,在定價同樣可能受到蘋果操控的iPad方面,此機構稱目前并沒有調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