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班補貼、過節費、降溫費的名義,中儲糧河南公司新鄭直屬庫原主任劉某把套取的43.5萬余元國家資產分給員工。2月8日,新鄭市人民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劉某是新鄉封丘縣人,2010年12月調至中儲糧河南公司新港直屬庫(原名為中儲糧河南公司新鄭直屬庫)任主任。崗位交接時,上任主任杜某告訴他,直屬庫賬上留有前幾年套取的40多萬元。因為新港直屬庫業務量大,職工很辛苦,他提議把這40多萬元分3次以收購補助、降溫費、過節費的名義,發放給新港直屬庫職工。發放程序是中層以上辦公會上通過,由綜合科造表,財務科審核,主管綜合的直屬庫副主任李某(另案處理)和劉某簽字,由財務科發放現金。
劉某是新鄉封丘縣人,2010年12月調至中儲糧河南公司新港直屬庫(原名為中儲糧河南公司新鄭直屬庫)任主任。崗位交接時,上任主任杜某告訴他,直屬庫賬上留有前幾年套取的40多萬元。因為新港直屬庫業務量大,職工很辛苦,他提議把這40多萬元分3次以收購補助、降溫費、過節費的名義,發放給新港直屬庫職工。發放程序是中層以上辦公會上通過,由綜合科造表,財務科審核,主管綜合的直屬庫副主任李某(另案處理)和劉某簽字,由財務科發放現金。
2011年,中儲糧河南公司新港直屬庫財務科科長石某(另案處理)偽造裝卸手續,開具虛假運輸票據和費用,李某偽造加班費、過節費、降溫費等各種表格并簽字,再由財務科審核簽字,最后由劉某簽字后交給財務科。在逢年過節或者某項業務結束后,直屬庫的班子成員包括中層以上職工在一起商議,以加班補貼、過節費、降溫費等名義發放給全體職工。
2014年2月8日,新鄭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河南中儲糧新港直屬庫作為國有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套取出來,采用召開中層以上會議的方式,以單位名義,將套取出來的資金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已經構成單位犯罪。劉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依照劉某的犯罪態度及相關表現,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