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飾嘉”)召開“為為網商標維權”新聞發布會,擬狀告美國蘋果公司。
為為網是易飾嘉的旗下品牌,是一家類似于1號店的電子商務網站,其原計劃于6月21日在AppStore上線同名的移動應用,但被蘋果以AppStore已有同款應用而駁回。
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易飾嘉代理律師馬永健表示,已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以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為由狀告蘋果公司及該移動應用程序開發公司,共索賠1億元。
今年5月30日,易飾嘉第三次向蘋果提交為為網移動應用上架AppStore申請,但被告知“‘為為網’App版本已經存在,ID為739688712,名稱為‘為為網’”,遭到再次拒絕。6月23日,易飾嘉通過網絡和書面形式將異議遞交給蘋果公司,認為 “為為網”應用侵犯了易飾嘉的商標權,要求蘋果刪除、下架該應用,最終未獲蘋果公司回應。
馬永健認為,蘋果公司輕易讓侵權他人商標權的App移動應用程序進入AppStore,為商標侵權人提供了場所和幫助,并且在易飾嘉多次聲明并維護權利的情況下,蘋果公司拒絕改正,其具有主觀故意和明顯惡意,因此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構成商標共同侵權。
隨著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發展,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嚴峻。但是,快播被罰2.6億元和今日頭條被立案調查等關注更多得是版權和著作權方面的糾紛,而類似“為為網”這樣通過App、注冊賬號等方式注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作為第三方平臺是否負有連帶責任?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李鬼”應用頻現
記者登陸AppStore搜索“為為網”獲悉,該款應用開發商為“peipei meng”,更新于2013年12月18日,是一款實用性信息平臺。但下載后,無法實現交易。
馬永健通過調查發現,該應用的擁有者是上海奉賢一家名為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沃商”),該公司同時還在AppStore上線了諸如資生堂、美酒網、度假網等品牌的App。馬永健認為,沃商這種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此,易飾嘉此次擬起訴蘋果和沃商兩個被告,要求蘋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為為網商標權的行為,并在AppStore刪除、下架沃商的為為網App移動應用;沃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為為網的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撤回并銷毀其已經開發并發布于蘋果公司經營之AppStore的“為為網”App移動應用程序;此外,易飾嘉向兩個被告共索賠1億元。
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
不過,在移動互聯網上,App是否屬于商品?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張烜表示,在《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中明文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即商品包括實物商品和服務。他表示,“App不是一個單獨的商品或服務,而是商品與服務的結合體,屬于商標法的保護范圍。”
拷問連帶責任
同日,上海一家璽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潘巖告訴記者,他準備在微信平臺注冊名為“璽閱”的公眾賬號,也發現被搶注了。潘巖不清楚這種行為是否涉及侵犯商標權,因為他已經注冊了“璽閱”商標字號。
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臺的出現,使得很多企業紛紛進駐,但經常會遇到潘巖這種情況,公司注冊的商標和字號被以賬號的形式搶注。而一般情況下,這些企業首先想到的是與第三方平臺溝通。
此次,易飾嘉狀告蘋果公司,正是基于第三方平臺的連帶責任。據馬永健稱,在國內的Android平臺上,一些應用商店也出現了“為為網”的假冒App,接下來也會用法律手段維權。
第三方平臺擔負審核責任,但面對數千萬甚至上億的應用或賬號,逐一審核上線產品或注冊賬號是否侵權顯然不現實。美國在198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中提出了一條“避風港”條款,最早適用于著作權領域,即由于網絡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規則,對網絡中介服務商間接責任進行限制。
國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法。此類規定,在多位作家狀告百度侵權中已被多次提起。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條規定均是針對著作權,沒有對商標權做出規定和解釋。記者查閱了豌豆莢、91助手等第三方應用商店,發現大部分在著作權方面有嚴格規定,但對于商標權均未做出嚴格限制。
同樣,在新浪微博、微信的管理規定中,也只是提出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等寬泛的概念限制。不同于第三方應用商店的是,在微博與微信平臺上可能構成的商標侵權以賬號形式出現。目前各大平臺均實行賬號唯一制,一旦擁有商標權的企業字號被注冊,該企業將無法再次注冊。
張烜表示,雖然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這種互聯網新形式侵權的行為制定法律法規,但根據《侵權保護法》、《商標法》等已有法律法規依然可以做出判斷。因此,作為第三方平臺,一旦有企業或個人提出侵權保護申請,平臺方有義務核實并制止侵權方繼續侵權,封殺賬號或下架產品。但在目前法律法規框架下,如果沒有企業或個人發起維權,平臺并不承擔相關責任。
同時他也表示,關鍵還是看如何界定侵權。張烜舉例,按照商標法規定,雖然一個微信或微博賬號使用了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字號,但并未從事與該企業相同或相關的業務,并不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