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四川省通信設施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1989年出臺的《四川省保護通信線路設備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規定》首次明確指出,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等城鎮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用通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不得限制用戶的自主選擇權。違者由省通信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指出,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通信電纜等通信設施和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廢舊金屬,違者可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