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7月,南充市儀隴縣人賀某,將村內一18歲男子(系精神障礙)帶回家中吃飯喝酒,隨后讓其獨自回家,男子不愿意。賀某用棍棒呵斥男子回家,不料,男子歸途不慎跌落溝中。隨后天空下起了暴雨,賀某未能全力實施救助,男子溺亡。今年9月4日,南充市儀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賀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成為本案焦點。
案情 男子落水他未全力施救
2013年7月17日晚上6點,賀某將同村男子邱某(系精神障礙)帶至家中玩耍,并一起吃飯喝酒。飯后,因害怕邱某家人尋找,賀某便要求邱某回家,但邱某不愿意。“擔心他爺爺找我麻煩,就用一根松樹棒驅趕、毆打他,但他仍不回家。”賀某說,隨后,他強行脫掉邱某衣褲繼續驅趕、毆打。
此時,已接近零點,擔心被找麻煩的賀某,將邱某拉到村道上呵斥其自行回家。“過了村公路的橋,他就不走了,就睡在地上打滾耍賴,他說他不回去,在那僵持了一個小時左右,他突然就滾到了路邊的小河溝。”賀某說,他立即到水溝下,試圖將邱某抱起,“但未能抱起來,便將邱某放在水溝內靠公路一側的一個土堆上面。”
突然,天空下起大雨,水溝漲水。“下雨未能把他拉上來,然后我就上岸了,站在公路上看他,后來水就漲起來了,把他沖到河溝里面去了。”賀某稱,隨后,他逃離現場。
第二天,邱某尸體被發現。儀隴縣公安局證實,死者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即溺死。2013年7月19日賀某被抓獲歸案,2014年6月13日被提起公訴。
焦點 是否構成故意殺人
今年9月4日,南充市儀隴縣人民法院對此事進行了公開審理,在庭審現場,賀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賀某的辯護人稱,賀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給出了其理由。“賀某對邱某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系道義上的救助義務;賀某已對邱某實施了具體的救助行為,只是沒有救助成功而已。”辯護人說。
公訴機關則認為,賀某負有法定救助義務,賀某的法定救助義務系先行行為引起。“邱某于2013年7月17日晚在賀某家吃飯喝酒,賀某強行要求邱某回家的過程中已明知邱某已醉酒,無力自行回家。“公訴人稱,賀某強行驅趕、毆打邱某讓其回家,當邱某墜入水溝后,在下起大雨時,賀某就負有救助義務。同時,賀某雖在邱某落入水溝后,有一定的救助行為,但在下起大雨,水溝漲水,賀某明知邱某醉酒無力自救的情形下,即便賀某自身不能將邱某抱起,其也并未采取呼救等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而是在公路上觀看,放棄其應負的救助義務,直到邱某被水沖下土堆后又才實施簡單救助。此過程充分展現了賀某主觀放任心態。
判決 故意殺人被判10年
儀隴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賀某明知其不盡對他人負有的法定救助義務,可能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卻放任這一后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辯護人關于賀某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賀某在邱某落入水溝后,實施了一定的救助行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賀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