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省法院公布了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五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起危險駕駛案和三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男子毒駕被判無期
2013年6月21日晚至6月23日早上,青神縣男子戚某某在打游戲機期間,多次吸食冰毒提神,沒有睡覺。6月23日凌晨5時許,戚某某吸食完冰毒后,駕駛一中型罐車從青神縣往五通橋方向行駛。同日8時許,當車行至省道104線五通橋區牛華鎮和邦集團處,戚某某因吸食冰毒后產生幻覺,手腳不受控制,汽車偏向右邊,先后與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范某某、葉某某分別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并將曾某某的三輪摩托車推行向前,橫穿四條車道撞上道路對面人行天橋東側鋼柱方停止。期間,戚某某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造成曾某某、葉某某死亡,易某某重傷,周某某、范某某輕微傷及車輛損壞的嚴重后果,戚某某隨后逃離現場。經交警大隊認定,戚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戚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戚某某沒有抗訴、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洛某酒駕被拘役
2014年8月4日晚20時許,丹巴縣人洛某酒后駕駛哈飛路寶車行駛至省道303線245K+200M處時,與丹巴(微博)至成都方向行駛的一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洛某酒精含量檢測,測得洛某血液酒精濃度為192.1mg/100ml。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洛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現已生效。
酒后駕車又肇事逃逸被判12年
2013年7月24日0時20分許,陳某和朋友在順慶區“高美高”歌城唱歌、喝酒后,明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陳某仍駕駛標致小轎車,由“高美高”歌城外路段往北斗巷方向行駛。陳某駕車先與吳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擦掛,繼續行駛至北斗巷口,又與杜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陳某駕車掉頭,倒車時又與停在路邊的夏某某、蔣某某的車輛相撞。陳某駕車仍繼續行駛,又與馬某某駕駛的出租車擦掛。
陳某駕車逃離時,撞上人行橫道上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陳某某、夏某某、張某,造成陳某某當場死亡,夏某某、張某受傷。陳某明知撞傷行人仍駕車逃離現場,并將轎車藏匿于附近工地。經檢驗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液乙醇濃度為97.9 mg/100ml,屬醉酒駕駛。
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應當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肇事逃逸,與其妻向某見面后,電話聯系警察,并應警察的要求在約定地點等候被抓獲歸案。
陳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趙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3年10月13日18時35分,瀘州人趙某某無證駕駛中型自卸貨車(核載1.998T,實載15.06T)從敘永往納溪區方向行駛,行至瀘州市護國鎮G321線1770km+50m處,與相向行駛的由易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擦掛,后又與相向行駛的由伍某某駕駛的大中型拖拉機尾部相撞,致拖拉機失控沖向右側人行道,致行人盧某某、陳某某當場死亡,拖拉機駕駛員伍某某、乘車人楊某某、伍某某、行人喻某某、夏某某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趙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后趙某某到交警隊投案自首。法院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故意“碰瓷”肇事被判刑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為牟取交通事故賠償款和保險賠償金,倪某某、陳某某、馮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共謀后,先后駕駛倪某某經營的汽車修理店內待維修的奧迪Q7越野車、別克凱越轎車以及馮某某的寶來出租車及借來的雪鐵龍轎車、捷達轎車,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新都區、金堂縣及簡陽市平泉鎮、賈家鎮等地公路上,針對不特定的汽車駕駛員和摩托車司機,以故意開車撞擊或緊急制動的方式,制造車輛受損或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騙取車輛保險金,并脅迫被害人賠償車輛損失及醫療費用,共計獲利3萬余元。
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案件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