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網商京東公司為給員工謀福利,定期向員工發放電子福利券享受購物打折。兩名年輕員工在短短兩個月內,竊取其他同事69套優惠券,并到網上公開叫賣獲利 1.7萬余元。3月19日,記者從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獲悉,被告人弓某和楊某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12年,弓某進入京東西南分公司工作,同事楊某讓其幫忙從倉庫員工手里弄些沒使用的折扣券,弓某很快要到了20多套,楊某在網上將這些福利券銷售一 空。隨后,弓某到該公司人事部復制盜取員工花名冊,后利用從該花名冊中獲得的員工“ERP”(京東商城內部網絡系統)賬號及身份證號碼,進入“ERP”系 統領取公司發放給員工的電子福利券,并將之綁定到其注冊的多個“京東商城”購物賬號上。2012年6月27日至6月30日,弓某將盜取的69套電子福利券 (每套票面值金額600元)以每套150元至160元賣給楊某,楊某再加價以每套240元至280元在“淘寶網”上賣出。楊某通過支付寶向弓某分3次轉賬 1750元、4500元、4800元,共計11050元。
成都市武侯區檢察院認為,楊某和弓某利用便利竊取其他員工賬戶信息,并冒領 他人的虛擬福利券出售共獲利2萬余元,涉嫌盜竊罪。但弓某的辯護人認為,電子福利券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財物屬性,其抵扣功能客觀上是一種預期的、可能 性的價值,但須購買商品才能實現,弓某的行為是對他人可以獲得交易機會的損害,并沒有導致他人財物出現實際損失后果。
承辦法官朱軍良表示:“福利券本身不是現金,必須在京東商城消費滿200元才能少支付10元,可見福利券是有使用價值的,且被告人也將福利券賣出換取了現金,故應認定福利券已屬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專家觀點
改進技術完善管理至關重要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光君分析認為,公司派發給員工的電子優惠券具有福利和促銷雙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將有價票證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但電子優惠券并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不完全符合有價票證的特征。“公司利用電子優惠券的特點,將其作為福 利派發給內部員工,使其又具備了福利券性質,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性也增加了其被侵權的可能性。
張光君表示,網絡新技術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夠理性地看待利用新技術的缺陷而實施的非法行為,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技術的改進和管理的完善上,才能從根本上有助于新技術的持續進步和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