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相關立法體系包括憲法、普通專項法律、條例和指南四個層次。1996年《循環經濟與廢物法》生效,成為德國建設循環型社會的總綱性專項法律J,是靜脈產業法律體系的核心,其強調生產者的責任和意識,要其生產者對其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負責,規定廢棄物的管理原則是:避免產生?循環使用一最終處置。在這一法律框架下,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循環經濟法規,如《飲料包裝押金規定》、《廢舊汽車處理規定》、《廢舊電池處理規定》、《廢木料處理辦法》等。在德國,靜脈產業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產業,每年就有約410億歐元的營業額,并可創造20多萬個就業機會[6],在日本也是一樣,2000年僅回收和再資源化事業一項的產值就高達21兆日元,創造了57萬個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