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于9月份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省級行政單位中首個專門針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辦法,使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對于加快循環經濟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規定了以社區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規定了再生資源回收者雙備案制度;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進行了特別規定,規定只有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且在收購中必須訂立收購合同,并對收購物品進行詳細登記;規定企業應當在其可回收利用的產品上標注可再生標志,并且在說明書中注明;明確規定了對再生資源利用企業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以及優先被采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