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企業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外派勞務人員的質量。
第十二條企業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業務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承包商會舉辦的外經貿業務培訓,取得國際經濟合作企業中高級經管管理人員培訓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企業應依法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合同,切實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玻璃鋼通風管道企業須負責及時交涉、解決。
第十四條企業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在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中向外派人員亂收費,加重外派人員的負擔。
第十五條企業不得進行以下不正當的經營活動:
(一)接受其他任何經濟組織或個人的掛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費”不參與工程項目經營管理和外派勞務車人員選派及相關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二)將所承攬的工程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
(三)與國(境)內外非法勞務中介組織合作;
(四)以虛假廣告、虛假承諾欺騙合作伙伴及外派勞務人員;
(五)其他不正當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企業須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不得采取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企業的合法:
(一)假冒或擅自使用其他企業的名稱,資質或業績,向國(境)外有關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
(二)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泄露、提供其他玻璃鋼通風管道企業經營狀況為手段損害其他企業的信譽;
(三)以低于工程、勞務成本價或以降低外派勞務人員收入的做法對外報價,排擠其他企業;
(四)弄虛作假,以陰陽合同、假材料、假證書欺騙政府、承包商會及有關部門;
(五)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十七條企業須按要求及時、如實向承包商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