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條例》明確規定了玻璃鋼通風管道企業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第三十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了企業對企業法人財產保值增值應承擔的責任。
企業應當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對經營業績顯著的廠長(經理),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給予獎勵。
己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當將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指標納入承包指標體系。
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承租方應當依照有關租賃經營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租賃期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租金,并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企業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向個人、私營企業、境外投資者等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或者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或者轉讓玻璃鋼通風管道企業產權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對其他企業的投資或者對境外的投資及其收益狀況,并及時足額收取應當分得的利潤。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并按照規定填報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