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LDA30是我公司新近研發的大功率路燈系列產品之一,同系列產品包括30W、60W。本產品采用進口高品質LED作為光源,配合專業配光設計的LED路燈透鏡,光效高,分布均勻,配光曲線達到近似矩形光斑的效果。采用整體燈殼結構,溫升控制在20度左右。恒流驅動電源,效率>90%,燈具使用壽命可達5萬小時以上。JYLDA30具有以下技術特點。名稱小類性能總體性能外觀外殼鋁合金一次成型,表面氧化處理。防腐且不妨礙散熱總重 10KG防護等級IP65,惡劣天氣環境中,正常工作工作溫度-30℃ ~ +50℃儲存溫度10℃ ~ +60℃燈具壽命大于50,000小時電氣性能電源效率 90%LED功耗30W系統功耗33W工作電壓DC24V 15%, 50HzLED工作電流340mA 10mA光學性能照度(lux)高度=6m 12高度=8m 8高度=10m 4高度=12m 3有效照射范圍(m)高度=6m25 8高度=8m30 10高度=10m45 13高度=12m50 16相關色溫(CCT)3700K-5500K 光效>100lm/W配光曲線近似矩形光斑 顯色指數(CRI)75《廣東省LED路燈地方標準》(摘要) 1-7(略) 8、特殊技術要求 8.1燈具電性能 LED路燈在標稱的額定電源電壓及額定頻率下工作時,其實際消耗的功率與額定功率之差不應大于10%.... 如1W額定電流350MA電壓是3.2V的輸出功率就是1.12W 功率因素不應小于0.92. 8.2防護等級 LED路燈防護等級A級品不應低于IP67;B級品不應低于IP66;C級品不應IP65. 8.3平均壽命 LED路燈的額定平均壽命不應低于30000h. 8.4最大溫度 LED路燈額定最大溫度tc值不應大于58℃。 8.5最大熱沉溫度 燈具內各個LED管的最大熱沉溫度不應大于65℃。 8.6主要光參數 表1LED路燈主要參數(見下圖表) 8.7抗擾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擊)的電壓保護水平應不低于2kV(線-線)和4kV(線-地)。 8.8配光特性 燈具中部分LED燈泡熄滅或整燈調光時,其光斑形狀和路面照度均勻性不應發生明顯變化。 9、試驗方法 9.1外觀要求 目測檢查 9.2安全 按GB7000.1、GB7000.5、GB19510.1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國外標準進行檢驗。 9.3電磁兼容性 按GB17743和GB17625.1的相關規定進行。 9.4燈具電性能 在25℃ 2℃的環境溫度下,在穩壓電源(與燈具標稱頻率相同)及LED路燈之間接入精度不小于0.5級的交直流電參數測試儀,使LED路燈處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調節電源電壓至額定值(如燈具標稱電源電壓范圍,則分別調節至電源電壓范圍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燈具工作2h,記錄功率和功率因素值。 9.5防護等級 按GB7000.1的規定進行。 9.6光衰和壽命試驗 9.6.1燈具老化方法 燈具老化在沒有強制通風、溫度控制在20℃-30℃的環境中進行,燈具按正常安裝姿態架設,按燈具標稱額定電壓或標稱的適用電壓范圍的最大電壓接通電源,燈具以滿功率工作。燈具在老化過程中,每24H中關閉不少于2次,每次關閉時間應為25min~35min,間隔時間至少應為30min.樣品數量不少于3臺。試驗中,燈具不得出現任何故障、燒毀,否則不合格。 9.6.2光衰和壽命測量推算方法 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離燈具高度2米處下方測量中心點和沿道路方向的軸線上每距1米一個點的水平照度值,共測5個點,與各點初始值對比并得出5個點的平均維持率值。在2000H至5000H之間,每336H間隔測一次平均維持率值;如5000H時燈具仍然符合要求,則以2000H時的各點照度值為初始照度值,已測得的每336H間隔的照度值與2000H時對應的初始照度值比較并得出平均維持率,由上述10個點的平均維持率擬合曲線推算出平均維持率為75%時的壽命時間加上5000H即為該燈具的壽命。選取其中1只路燈,同時用光度分布測試法測0H和2000H時的光通量,計算出2000H光通維持率作為校準值。測量照度時,環境溫度應控制在25℃ 1℃穩定3H以上的情況下進行。 9.7最大溫度 按GB7000.1-2007中第12章的規定進行。 9.8最大熱沉溫度 選取LED中的熱沉溫度最高者,在該LED最靠近底部的散熱器放置熱電偶。 9.9燈具的主要光參數 9.9.1平均色溫和平均顯色指數 在25℃ 1℃的環境溫度和額定電壓、額定頻率下,用積分光譜測試系統測量,燈具樣品放入積分球內,避免直射光射入測試探頭,燈具外表面應粘貼不明顯影響色溫測試的白色覆蓋膜。燃點1h后測試。 9.9.2燈具光效和燈具配光曲線 在25℃ 1℃的環境溫度下,用光度分布測試系統測量。首先測試燈具的光通量及光強分布、配光曲線等,燈具光效為LED路燈的光通量與燈具的實際消耗功率的比值。 9.10抗擾度 按GB17626.5規定的方法進行。 10、檢驗規則 10.1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0.2出廠檢驗 10.2.1每個燈具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明書后方可出廠。 10.2.2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對于抽檢項目檢測不合格的,應加倍抽樣進行檢驗。復驗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裝交付收方。復驗不合格的,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其他項目如有不合格,應修復,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10.3型式檢驗 10.3.1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10.3.2型式檢驗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品種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燈具光電性能有不合格項,則判為不合格。其它項目中若有不合格項目,應在同一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仍不合格,則型式檢驗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