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
機械正鏟式挖掘機和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通知確定了具體的挖掘機和煤炭采掘設備型號和類型,如電牽引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液壓支架、提升設備、大型破碎站等等。 另外,自今年1月起,對新批準的內外投資項目部分型號的整機如正鏟式礦用挖掘機、電牽引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和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等,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調整進口稅收政策體現了政府對振興國內裝備制造業的支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返還的稅款轉作企業的資本金,可為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提供資金投入來源。同時,在國產設備可以滿足國內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停止對進口整機的免稅,可為國產裝備提供一個與進口裝備開展公平競爭的機會,可在一定時期內減輕新研制的國產設備的生產成本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