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二)金銀條、塊、錠、粉;(三)金銀鑄幣;(四)金銀制品和金基、銀基合金制品;(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屬于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占有。第六條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第二章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按照規定用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特別申明:我公司辦理工商、稅務證照均合法、有效,可通過工商對外服務窗口、或政府網站(云南紅盾信息網)、稅務局等相關單位查詢真偽 聯系人:蘇經理 聯系電話:0871-43333360871-4333338 手機:1388801222513888453922 公司網址:www.zcgs998.com QQ:1150266353799422486 地址:昆明市小西門蘇寧電器正對面(東風西路145號香宮國際1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