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關情況。
4、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撤銷申請日至少已滿3年。
5、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