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起重
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制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一)產品型式試驗;(二)制造單位許可。不同特種設備制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制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制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和確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制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制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當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修訂后,應按照修訂后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須有申請許可制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制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并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