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七個刑法修正案)原價:6.00元作者:法律出版社 編者:法律出版社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03月ISBN:9787503692758字數:102000頁碼:140頁版次:1裝幀:平裝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七個刑法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七個刑法修正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3.1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12.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1.8.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12.29) 文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3.14修訂)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