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中水處理系統的意義 1.節水意義 “中水”是介于上水(自來水)與下水(污水)之間的一種水道系統,可回 用于不與人體直接接觸的生活雜用水。大城市及其周圍地區的缺水已經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就北京而言,由于缺水,特別是夏季用水高峰,有些地區水壓明顯不足;一些地區的人民政府越來越多地運用行政手段限制供水。中水已越來越被國人認可,尋找中水道節水途徑已是大勢所趨。 在美國、日本、以色列等國,廁所沖洗、園林和農田灌溉、道路保潔、洗車、城市噴泉、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都大量的使用中水。 2.標準日益嚴格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及《北京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為緩解北京市水資源緊缺的狀況,貫徹優水優用的用水原則,加快城市污水資源化進程,進一步加強北京市規劃市區中水設施建設工作,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條件的,必須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體育等建筑。 (三)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筑區等。 3.排水量限制 城市的下水管道輸送污水的能力已接近臨界點,許多城市還沒有污水處理廠。可以設想,與提高污水排放標準一樣,將來也會限制排水量。 4.節省開支 1986年北京市開始征收“排污費”,每1噸水征收80%水量的排污費,每1噸水的排污費為0.12元,企事業單位若設置中水道設備可免收排污費。 1987年北京市開始征收“資源費”,對新建房屋每天每噸水收取資源費1630元。 二、中水處理適用范圍 以洗浴廢水、低濃度生活污水為中水的原水,經中水處理系統處理后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標準,可回用于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的非飲用水。